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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供电企业的免责与免告

[复制链接] 认领更换作者
发表于 2011-11-27 19: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案件
现年23岁的张某,是辽宁省大连市某广告公司员工。2007926日,张某受广告公司指派,在大连某工地安装布面广告牌匾。当张某攀到广告铁架的最上端时,双手被铁架上方的高压线击中,造成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从受伤到出院,共花费医疗费50390元。
张某找到广告公司要求赔偿,而广告公司却让张某先垫付医疗费,并言称既然被高压线电击,就应该找供电企业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作为原告,将广告公司推上被告席,而广告公司又将供电企业推上被告席。
审理
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将供电企业排除。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必须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的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张某受广告公司指派,在高压线路下作业,既没有经相关部门批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供电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广告公司诉供电企业无任何法律依据,此案唯一被告只能是广告公司。
张某为被告安装广告牌匾,被高压线电击,铁架子是被告事先搭建的,张某按照铁架子的位置安装布面广告,应当视为被告对原告的“指示”。所以由此而产生的后果,该广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在安装中,无视存在的隐患,违反了安全作业规程,具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这家广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用40312元。
启示
据某供电公司法律顾问说,尽管电力设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诸多,但绝大多数都是被害者无视国家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身违章操作造成的。
大连市的这个案例并不复杂,是非曲直一目了然,然而起初广告公司还是企图推脱责任,让供电企业做被告。法院在审理之前就依据法律,把供电企业排除在被告之外。这个案例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在审理电力设施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时,要依法办事,使无任何过错的供电企业免责甚至免告。
供电企业绝不能被动地接受免责、免告,只有大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营造出免责、免告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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