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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违章作业不制止 酿悲剧车间主任担刑责

[复制链接] 认领更换作者
发表于 2011-11-27 19: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王某是北京市某节能砖厂粉页岩车间主任,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2009411日,王某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时发现一陌生工人正在生产操作,有人告诉他:前不久车间某工人因病请假,这是临时顶替休假工人上班的李某。王某正要制止,可转念一想,近来单位生产任务重,人手紧缺,让他暂时干两天也无所谓,于是转身离开了车间。然而,就在当天下午,惨剧发生了,由于李某不熟悉操作规范,在工作中不慎掉入进料坑,被料土掩埋,挤压致死。
经审查,密云县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王某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检察官说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生产、作业的指挥人员和生产、作业的技术人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即是一典型案例。本案中,王某作为车间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本应该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然而其只顾生产效益,忽视生产安全,明知李某不是本单位职工,不熟悉工作方法,却未制止,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持放任心态,最终发生悲剧,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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