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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电力公司下发了《湖北省电力公司农电用工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实现农电用工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促进农电用工队伍稳定,推动农电事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一是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精神和公司规范农电用工管理的要求。国家电网公司高度重视农电用工管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了农电用工清理核查。2011年四季度工作会和2012年工作会议上,刘振亚总经理在工作报告中对全面规范农电用工管理提出工作要求。同时,公司党委也高度重视农电用工管理,多次听取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电用工规范管理的工作汇报。尹正民总经理在多次会议上指出要关爱农电用工,并明确提出管理要求。落实上述精神,需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二是实施集约化、专业化管理。长期以来,农电用工管理存在政策依据不足、多头管理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2011年,国家电网公司明确提出农电用工实行人力资源集约化、专业化管理。落实上述要求,公司需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明确措施办法,实现农电用工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三是加强和规范农电用工管理。当前农电用工管理存在总量偏大、素质偏低,超岗位范围用工,激励机制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妥善解决。办法的制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电用工管理提供了依据。 问:《办法》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的制定主要遵行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合法、合规的原则。在制定办法时,确保其内容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关于劳动就业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严格在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电用工管理规定的框架下制定相关细则、条款,特别是针对用工管理的职责划分、岗位设定及岗位职责范围等内容,多角度参考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二是实用性原则。办法的制定紧紧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办法时不一味求全,面面俱到,力求抓住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主要、核心方面,适合公司当前实际,能对公司系统农电用工管理起到纲领性作用,能对农电用工的各专业管理的核心问题进行明确界定,力求成为一个管用的制度。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办法制定过程中,尽量考虑各条款有出处、有来源、有依据,力求做到概念清晰、措施具体、操作性强,减少模糊的条款和说明,做到各单位能清晰地明确管理要求,对照条款能以同一标准、同一要求落实到位。 问:《办法》在明确使用农电用工的岗位上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明确了农电用工岗位为:农网配电线路工:负责乡镇及农村配电线路、电缆及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抢修、维护;负责供电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农网营业工:负责乡镇及农村用电客户售电抄表、电费收缴、信息采集维护、营销服务等;负责供电区域内电力设施设备的巡视和保护工作。 《办法》还明确禁止超岗位范围使用农电用工,禁止通过借用等形式变通用工。 问:《办法》在农电用工入口上,制定了哪些标准? 答:《办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农电用工实行计划管理,农电用工补员统一通过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首次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原则上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艰苦偏远地区的单位,可适量招收电工类或相近专业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含中职学历)的毕业生。 二是明确农电用工招聘由地市供电公司统一组织,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分2次进行,实行“多退少进”原则,计划2012年按“退四进一”控制。 三是明确农电用工上岗应持有相应资格证,经过培训仍不能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不予聘用。 问:《办法》建立了怎样的农电用工工资增长机制? 答:《办法》规定,农电用工薪酬总额包括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等项目。农电用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三部分构成。农电用工取得专业对口的技能等级、技术资格,给予相应的技能、技术津贴。公司定期核定津补贴项目和标准,配套制定农电用工薪酬总额分配机制和个人工资分配实施意见。 问:《办法》在农电用工退出机制上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农电用工有下列情形不予聘用:经过培训后仍不能取得上岗所需资格证;连续旷工达到一定时间;绩效考核连续不合格;在电价执行上以权谋私或损害公司利益;内外勾结窃取电费或设立黑户、黑表;利用工作或岗位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拒不改正;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期满,不需要继续使用;地市供电公司定期组织对农电用工进行考试测评,补考仍不合格者。农电用工因身体和其他原因自愿辞职,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农电用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因历史原因,农电用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按照规定予以补足。 问:在农电用工日常管理上,《办法》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针对农电用工日常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农电用工管理目标和工作原则;二是明确了农电用工管理职责划分,明确地市供电公司是农电用工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供电公司是实施主体;三是明确了教育培训管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四是明确了技能鉴定管理,提出技能等级要求;五是明确了用工监督,加强用工检查和考核工作。
湖北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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