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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重大决策责任制

[复制链接] 认领更换作者
发表于 2011-10-10 14: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保定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效能,根据省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制。
一、局机关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行为的责任制追究制度,办公室应加强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二、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影响企业管理、企业效益、企业形象;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相对人利益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有下列行政过错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策的;
(二)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四)盲目上建设项目或引进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或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
(六)因主观过失或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追究,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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