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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一个在电力系统工作了34年老职工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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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14: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保定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我是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市供电公司黑山县供电分公司的一个普通职工徐炀(徐鑫),今天在这里不得不以这种方式,向你们诉说一个社会最底层、最普通人的遭遇,希望你们在百忙之中能够关注、解决!谢谢!!!

  我是1980年经黑山县劳动局批准分配到黑山县农电局的大集体职工,1981年农电局用电股缺员,经考试我们7名同志被择优录用(趸售开资有材料和工资表证明)。1984年黑山县农电局直属企业黑山县电器修造厂(该厂是由黑山县农电局百分之百投资的国营企业,有工商局材料证明)成立电度表室,我因在原黑山县农电局用电股学过修校表,被抽借到黑山县电器修造厂表室工作。1998年又被调回到黑山县农电局无梁殿变电所工作,2001年从变电所调到供电所工作。回来后发现不知是什么原因已不是趸售开资。2005年我曾经就此事找过时任领导反映情况,却未得到解决,2012年9月经查询我才知道,根据1990年锦州市劳动局第55号文件,该规定对在国营企业工作的集体混岗工的认定时规定,在1986年9月30日前在国营企业工作的集体职工被确定身份后与全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我在当时按文件规定应予认定,黑山县农电局在此次认定中,欺上瞒下、不公开认定条件、暗箱操作,使我这样当时符合条件的未被认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直至2007年底未与我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

  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原黑山县农电局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强迫我签解除与黑山县农村电力总公司(黑山县电器修造厂)的劳动合同,同时与黑山县农电局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合同只是让我签了字,其内容由劳资科回去填写)。而我原本是黑山县农电局的职工,却要我与黑山县农村电力总公司(黑山县电器修造厂)签解除合同,同时再与黑山县农电局签定合同,真是滑天下之大稽。2009年1月黑山县农电局强迫我签订农电工合同,此合同只是辽宁省农电局自己制定的范本,并未通过劳动部门(此合同也只是让我签了字,其内容由劳资科回去填写),强行置换我的身份。两次的合同都是我不知道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而且领导扬言说不签订合同就不给开资。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我个人应得到一份,可是几年过去了却没给我应得的那份合同。黑山县农电局在违背我个人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无效合同。

  2009年黑山县农电局和和黑山县供电公司合并,在这次“辽宁农电企业整体无偿划转”工作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随资产走”,是这次无偿划拨最基本的常识,按事实、法律、文件、规定我是完全具备被接收人员的资格,属于应被接收的职工而没被接收。为此我曾多次向黑山供电分公司、锦州供电公司、辽宁电力有限公司等部门反映情况,都是敷衍搪塞、迟迟拖延不予解决。

  2012年8月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下发内部文件,在市级挂牌成立“锦州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锦州市供电公司8月17日要求我和新成立的“锦州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新的合同,而新成立的“锦州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变相的、逆向的劳动派遣公司,我是黑山供电分公司的员工,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我和新成立的《锦州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我不签此合同的情况下,锦州供电公司授意黑山县供电分公司停发了我的工资,锦州供电公司的所作所为是完全违法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一、1990年锦州市劳动局第55号文件:该规定关于对在国营企业工作的集体混岗工的认定时规定,在1986年9月30日前在国营企业工作的集体职工被确定身份后与全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二、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企业内部打破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的规定

  三、1995年《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条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

  五、2001年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共同出台的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文件: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六、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

  七、(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省农电局等79家地方农电企业(单位)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659号)

  (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辽宁省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请示的批复》(国家电网人资〔2009〕683号)

  (三)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省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的批复》(辽国资产权〔2009〕90号)

  (四)辽宁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电网公司共同签署的《辽宁省农电企业整体无偿划转框架协议》

  (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辽宁省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协议》

  (六)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辽宁省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补充协议》(以上三个文件和三个协议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并未公开其内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只是自己参照下发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606号文件)。

  根据以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我是1980经劳动部门批准参加工作的黑山县农电局职工,黑山县农电局及黑山县供电公司合并后以工作34年以上,2009年黑山县农电无偿划拨国网后,理所当然是黑山县供电分公司的无固定期限职工,应该与原黑山县农电局趸售职工和黑山县供电分公司职工签同样的劳动合同,享受同样的待遇。我强烈要求: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供电公司系统已缴纳职工保险金的起缴时间、标准、比例和岗位、工龄等给我补交和代扣“五险”、“两金” 并对我之前工作期间没有实行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的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的相应差额部分进行补偿。可是供电公司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百般推诿。面对强势的供电公司,作为弱小的我只有向国家领导求助,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公平公正的给予解决。

  此致

敬礼
黑山县供电分公司职工:徐炀(徐鑫)

2013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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