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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国网、省、地、市公司领导:
您们好!
不知您们是否了解到,现在供电所的工作步履维艰,缘于农电职工对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忧心忡忡。多少个春秋舍家泼命、身献农电、如今年过不惑,血少油稀,供电企业兔死狗烹,要将农电职工踢出供电系统,推向劳务市场。如此局面不加控制,后果将不堪设想。
农电工队伍的不稳定因素相信您们也是有所了解的。
其一,同工不同酬是目前反映最大的问题。我们农电工已经从抄表收费的单一角色转变为抄表收费、优质服务、反窃电和配电设备的巡视维护等多角色,担当起了电力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检修员、施工员、计量员、核算员、收费员、服务员。我们所从事的农电管理涉及的“点多、面广、线长”, 工作累,生活苦,思想压力大,实际困难多。我们农电工每天从事的是正式员工不愿意干的“脏、累、差、烦”的工作,无论是阴晴雨雪都得去做,与此同时农电工还担负着10KV线路的管理工作,其管理户数之多,工作量之大是系统正式职工所无法比拟的。而我们那少得可怜的工资是有目共睹,甚至难以养家糊口。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的正式职工整天无所事事却拿着比我们农电工多几倍甚至十几倍的薪水和不菲的奖金、各种名目繁多的福利待遇,这种反差之大令人乍舌。
其二,我们的福利待遇与正式职工有着天壤之别。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可在我们农电工身上所体现出来的国家法律却好象是水中之月、镜中之花。点滴中亦可见一斑,正式工发的那些高级服装、发的那些比我们工资多几倍的奖金、过年过节得的这鱼那肉、遇有非常之事所享受的应对措施(比如非典时期),无论哪样与我们农电工对比,都让我们农电工伤心之至。
尊敬的领导们,在我国社会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这个系统却存在着这样彻头彻尾的身份歧视行为。这一切的一切,难道都是一个“农”字惹的祸吗?
其三,200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电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乡镇供电所纳入供电企业,成为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原来的农村电工也转为专职电工,并纳入供电企业管理。我们以为终于可以“修成正果”了,多年的媳妇没准就熬成婆了,某些尊敬的领导也曾信誓旦旦的对我们说:我们现在身份上是平等的,都是供电企业中的一员,好好干吧,一切都会好的。于是我们就撅起屁股,网改、网改、再网改,服务、服务、还要优质服务,创一流、还要创国家一流,供电企业也不含糊,把各种指标都压在我们身上,售电量、电价、电费、供电可靠性、电压合格率等等,农电工扛着供电企业绝大部分指标,这一点我想各位领导心里是有数的。受苦受累不怕,我们需要的是合理的待遇和起码的人格尊重,终于,网改完成了,根据上级精神,我们将被踢出电力系统,成为某劳务公司的一件商品,这严重违背了国务院有关精神,一个连国务院都敢对着干的企业,还有什么事情作不出来呢?2005年的这个冬天,也许将是我们农电职工(姑且这么叫吧)心中永远的痛,同时也是电力系统卸磨杀驴做法的永远的耻辱。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十六条中也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中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我们是给供电企业打工,是给供电企业创造经济效益者,目前只能和供电企业签定合同,并不是和什么劳务中介签约。如果上级领导真要这么做,我们坚决拒签!!!凡此种种可以看出,随着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农电工应得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而目前呢,我们农电工真正所享受到的合法权益离国家规定相差甚远,这怎能不让人心寒。
其四,也许你对农电工认识不足,往往以偏盖全,认为我们农电工素质差,文化底子薄,技术不高等等,我们可以负责任的说:农电职工综合素质不比正式职工差!农村工作并不是领导坐在办公室能想像到的,不可预见的事故和争端也并非任何人预计到的,也非本科生能解决了的。我们也有人格的尊严,也有干一番事业的雄心;我们也要养家糊口,需要生存。而电力系统在我们流血流汗的同时还让我们流了眼泪。要知道,供电所也是电力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农电工容纳在这个集体是多么的重要。而这一点各位尊敬的领导难道就没有认识到吗?
尊敬的领导们,我们伤心归伤心,回首许多年来,绝大部分农电工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公司没有一丝补贴的情况下,自备摩托车、手机,表现出了对农电工职业的热爱和珍惜;在收费过程中,如五保户等少数困难户确实交费困难,我们毫不犹豫,自掏腰包帮他们垫付电费,为你们电力企业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工程施工中,我们夏战酷暑与日斗、冬干三九与风搏,为供电企业的农网、城网改造立下了汗马功劳;在整理各种档案资料的工作中也有我们农电工挑灯夜战的身影。我们相信公司领导不会抹杀我们农电工多少年来所做的奉献。我们不畏苦、不畏难、不唯钱 ,我们的心愿再普通不过——取消歧视,平等劳动,平等享受,平等竞争,并老有所养。
尊敬的各级领导,相信您们也能认识到以下这几点,一是农村电工岗位必须具有吸引力,否则优秀的人员会越来越少;二是必须保证电工队伍的稳定,否则会给供电企业管理工作带来严重的混乱;三是必须消除农电工的后顾之忧。农电稳供电兴,农电乱供电烂。
尊敬的各级领导们,我们也知道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可话虽这么说,这漫长的等待究竟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终止。花儿开了谢,谢了开,春去春再来,转眼多年过去了,领导们可知我们是怎样的心情。我们等的苦,等的累,而现在等到的是伤心、是耻辱、是愤怒。我们要的不是表面的敷衍,我们要的是真心换真情。我们要争取我们应该享受到的各种合法权益;我们要争取得到那一份与我们付出的劳动相对应的工资报酬;我们要争取我们应该得到的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我们不是怕付出,我们怕的是付出之后等到的却是连养家糊口都不能的微薄收入。更何况现在还要扫地出门???!!!
现就将几点意见汇报如下:
一、应确认电管站期间电管员与农村电工与供电企业的事实劳动关系
目前,大部分现在职农电工都是由电管站期电管员或农村电工转为供电公司农电工的,我国法律在确认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一般依据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隶属关系来认定的。我们认为:在电管站期间,供电企业作为乡镇电管站的事实管理者和其经营收入的事实受益者,与各乡镇电管站电管员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如下:
(1)供电企业实际控制着电管站的人权,电管站长及电管员的任免、调动、工作分配、解聘等事宜都由供电企业决定,供电企业给电管站长和电管员下达各种工作任务,电管站长和电管员完成供电企业交给的工作任务并取得劳动报酬,他们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就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供电企业实际控制着电管站的财权,电管站的各项收入和支出都由供电企业决定。事实上,供电企业也从农电收入中获得利益,农电收入不仅负担着电管站人员的劳动报酬,也负担的部分全民职工的工资,并购买各种供供电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车辆、微机等,甚至存在用农电收入对外投资获得利益的事实。从这方面讲,电管员接受供电企业的领导,通过劳动为供电企业创造利润,这是最正常不过的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其劳动关系理应被认定。
(3)电管员和农村电工不仅负担着低压台区的管理工作,从电管站成立之日起,还负担着本应由供电企业负担的10KV线路的维护、抄表、收费工作,并有部分电管员一直在供电企业直接从事农电管理、文秘、计算机、司机、审计等直接为供电企业服务的工作,电管员和农村电工受供电企业领导,从事供电企业产权之内的工作,并以工资形式取得报酬,这是不折不扣的雇主和劳动者关系,其事实劳动关系不予认定,于法于理均不能自圆其说。
二、此次体制改革将农电职工推向人力市场的问题:我们不同意上级电力部门这种做法,2000年开始,我们和电力系统签定的劳动合同,如今电力系统单方撕毁合同,要将劳动合同变成劳务派遣的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虽一字之差,性质却相差万里。这一点领导难道不清楚???这分明是要将目前的农电工推向死路而后快!此项改革措施是违法的。我们大多是成立乡镇电管站时参加工作的,为电力系统任劳任怨、含辛茹苦,工作了将近二十年,为电力系统作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网改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得到了当地政府和当地百姓的肯定,当时虽未签订劳动合同,通过以上论据清楚的知道,他们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且我们是经过电力系统多年的考验,大部分已获得技能鉴定职称,能够胜任电力特殊行业的各项工作,况且此项工作面向社会公众、面向广大农民,有很强的专业性、连贯性和权威性,而劳务派遣方式适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简单的劳动,很明显农电工根本不适宜劳务派遣,而应该正式确定劳动关系。尽管目前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尚不完善,但即将立法的《劳动合同法》将对劳务派遣作严格界定,供电企业在此时推出此项改革措施,明显是钻立法的空子,其司马昭之心,昭然若揭。电力企业推出的所谓劳务公司,我们用脚趾头也能想明白,本身不过是个空壳,根本没有能力解决我们的各项社会保险和工伤赔偿。退一万步讲,每增加一个环节都需要增加费用,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很明显会加大成本,无利不起早,供电企业采取此种方式明显是要通过侵权来获得补偿,抑或又要大大增加农民负担?再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固而此次将农电职工全员推向人才市场是否合法,我们认为领导应该认真思考。
故此,我们要求,立即停止所谓劳务派遣制度的变革,并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与农电职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对于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在职员工,签定无限期劳动合同,对于因人事改革目前不在岗的员工,补足离岗之日起至60岁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工资,使他们不致于陷入贫苦,老有所养。
三、关于现阶段为农电职工办理养老保险问题的看法:根据《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事实上我们只享受不到位的养老保险,一旦发生伤病、失业等突发事件将无从应付,由此引起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一)我市农电系统人员目前情况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74年-85年;85年-95年;95年-2005年。这不同类型的人员的要老保险如何保证其连续性?
(二)根据2000年体改对原部分农电职工的做法:规定45周岁即不参加招聘的原则,部分工作多年的农电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当时办理的养老保险为60岁起每月领取283元的养老金,那么45岁至60岁之间这段时间的生活问题没有着落,这期间15年的保险问题如何衔接。如果电力系统事隔几年又故伎重演,你们将永远不会承担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作为特大型国有企业的供电企业,对应负的社会责任竟然如此巧立名目、百般推脱,电力系统多年苦心经营社会形象将会土崩瓦解,足以让天下人笑掉大牙。
(三)2001年招聘的农电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当时的说法是:招聘后即为系统农电工,时隔四年后,又说要推翻重聘,如此言而无信,足以令人作三日呕。如上次招聘的人员此次落聘,其生活来源如何解决,据我们了解,我们的养老保险已统筹到分公司,这部分资金如何操作,投保人从何时能够享受(或多大年龄)、从什么机构领取,俱时能领多少钱、能领多少年。
为此,我们要求,在签定劳动合同的同时,为在岗与不在岗的农电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并补足从电管站成立之日起至今所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差额。
(四)目前的劳动报酬问题:由于行业工作的特殊性(如抄表、抢修、收费、24小时值班),无法享受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每周工作时间均大大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按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河津市作为二类工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据测算,农电工每月平均加班120小时(包括应享受未享受的周日、24小时值班等),按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2.8元/小时计算,以及加班应享受200%工资的规定,农电职工应享受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52元/月。而河津市境内即便是民营企业,其电工的工资标准约在1200元/月到1500元/月,而且不但给职工分配住宅楼、而且各种社会保障也解决的很好,职工退休后每月仍能拿到1000元以上的退休工资。事实上已经有部分农电职工投奔了民营企业。所以切实提高农电职工的收入对稳定农电队伍、树立供电企业形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为此,我们要求,严格执行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各种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并制定各项加薪制度,逐步缩小企业内部收入差距,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
(五)70年代参加农电工作的亦工亦农电工,希望引起省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参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予以转正并解决好他们的工资补差、住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一系列问题。此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可能引起更大规模的连锁反应,场面不可收拾也不是危言耸听,切切。
尊敬的各级领导,我们也知道您们工作很忙,日理万机,但以上所述是我们压抑了很长时间的心声,是我们的真情呼吁,以上问题希望各位领导慎重并尽快妥善解决,否则,乱收费、乱摊派、乱加价的歪风将卷土重来,国家投巨资进行电网改造的成果将毁于一旦,我们这些农电战线上奋斗了几十年的广大农电工决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局。我们会逐级反映、甚至联名上访,相信最终会得到圆满的解决。
致
礼
河津市全体农电工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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