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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5: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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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河北保定
代理制顶起:别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楼主:taotao0114 时间:2013-12-12 12:27:00
新劳动法的脚步越走越近,浙江电力公司慌了!为了规避劳动法条约,浙江电力公司决定把下属的所有劳务派遣员工一脚踢开,找个皮包公司,美曰其名:外包!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浙江省电力公司劳务派遣制员工(省代理制)劳动关系转移的若干诉求如下:
拒签合同、抵制转岗、集体协商、明确编制性质、协议同工同酬
一、拒签合同,在“供配电服务公司”未取得相应营业主体资格(以挂靠形式存在)、未明确集体企业后续组织方式、运作方式、部门及人员配置、员工薪酬福利及奖惩激励措施等合同细则的情况下,统一拒绝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合同。(供配电服务公司有无法人资格,若无资格,所签合同为非法合同)
二、抵制转岗,在成立供配电服务公司之后,省公司计划将主业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剥离,核心业务由全民职工承担,而非核心业务以外包形式交由供配电服务公司承接,并且设立两年过渡期,将原先在核心业务岗位的代理制职工转移至非核心业务,这种模式直接导致转入供电服务公司的代理制职工与承担核心业务的全民正式职工之间原有的“同工”性质不复存在,同酬的说法也将不复存在,对此我们深感困惑:1、之前岗位不同工同酬,为何全名职工承担就能同工同酬?2、两年过渡期的同工同酬问题将如何解释?3、为了解决同工同酬问题,将我们近10年的付出将有何说?4、国有企业应成为守法的典范,而你们又是怎样做的?因此对于这种做法我们表示无法接受,将坚决予以抵制。
三、集体协商,我们代理制职工是一个劳动群体,签订集体合同是法律给予的权利,应按照法律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应在集体合同的基础上签订。
四、明确编制性质,不接受由原来“浙江省电力公司派遣制人员”变更为“各县市单位集体企业社会聘用管理职工”的劳动关系转移方式,不接受转移后从事辅助性、可替代性劳动等实质上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的工作。我们已取得现岗位的上岗资格,是在省公司统一安排取得的,为上岗大家都付出了努力,在岗位上都做出了贡献,而现在你们的做法给人“过河拆桥”感觉,“兔死狗烹”之意。
五、协议同工同酬,省代理制员工自2005年进入浙江省电力公司以后,一直从事主业核心业务方面的工作,并不属于劳务派遣所谓的辅助性的、可替代性的劳务工作,理应受到新劳动法的保护,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保障,我们将通过谈判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鉴于以上情况,严重损害我们劳动权益,将予以拒签合同,同时,以上意见均为集体性意见,请予以理解。
浙江省电力公司全体劳务派遣制员工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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