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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农电〔2013〕2号
关于加强农电员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农电服务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农电员工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农电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xx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x电公司人资[2013]270号)要求,农电岗位按公司核定计划使用业务委托形式的农电工或部分长期职工。农电岗位不得由主业与社会化人员直签劳动合同用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或非全日制的农电用工。不得使用用工方式不明确人员。
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农电服务公司要开展用工清理,对擅自使用的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一律于2013年6月30日前清退。没按此规定办理而引发的用工纠纷,按《xx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及x电公司人资[2013]270号文件规定处理。
二、供电所正副所长(含市局批准的专业所正副所长)实行任职年龄的规定及享受相关待遇。
(一)任职年龄
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达到此年龄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担任所长(副所长)职务,但应服从所内工作安排,并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享受相关待遇
所长(含副所长)不担任职务后可享受比在职时降低一级职位的相关工资待遇,但必须是因为组织原因或任职年龄规定不再担任职位的所长(含副所长),不包括因竞聘落选或自身原因撤职。同时担任所长(含副所长)满五年以上(含五年)或连续三年所在供电所在县农电服务公司年度评先考核中被评为先进供电所。
(三)、 坚持严抓严管,深入开展营销服务反违章。
(一)对违反《农电营销管理十条“红线”》的行为以及符合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农电员工,各公司必须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要求各公司解除1-3名严重违规农电员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追究分管领导及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农电营销指标优秀,服务优质的农电服务公司除外),今后逐年对农电员工实行末位淘汰。
(二)解除劳动合同农电员工的所有待遇(含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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