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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看到你流泪

[复制链接] 认领更换作者
发表于 2014-10-10 14: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保定
        我们是辽宁辽阳市供电公司、灯塔市供电分公司、原灯塔市农电局于1985年前后经原辽阳市农电局依法招收的全日制集体职工(档案为证),32人当中,最早参加主业混岗的是在1980年,最晚的是在1999年,主业混岗均已超过13年,参加工作以来兢兢业业勤奋工作,可是让我们这些为农电奉献青春工作了近二三十年的老职工无法接受的事实是:2009年辽阳市农电局与辽阳市电业局合并后成立辽阳市供电公司,辽电办〔2009〕606号 关于印发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 移交接收整合管理总体工作安排的通知 :完成资产财务、人员的全面移交接收工作,相关专业管理及时到位,实现人、财、物的一体化专业管理。 同样的辽阳供电公司领导下的分公司(辽阳县分公司 灯塔市分公司),在省公司编制相同、工种相同、情况相同,同样身份的集体职工,所得报酬辽阳县分公司集体工65人年薪6万多,而我们32名集体工年薪1万多,近几倍的差距,1999年至今农网改造我们同灯塔农电局职工一起起早贪黑没有节假日把活干混岗工作至今,农电局职工年薪9万多,而我们年薪1万多。这个事实让我们灯塔供电分公司的这32名老职工心理蒙受了巨大的打击。同时这个现实也违背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同人同酬,同工同酬,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今向领导反映一下我们的实际情况:
        由于辽阳市农电系统没有严格的执行国发(1999)2号文件: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供电营业所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供电营业所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测算、制定统一标准。在城乡用电同价之前,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在城乡用电同价后应纳入供电企业成本,由县供电企业统一发放。要坚决杜绝供电营业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严重的违反“劳动法”第3条、第4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4条、第14条、第18条的规定,对灯塔市供电分公司32名集体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不实施同工同酬,侵犯劳动者应取得合法的劳动权和报酬的权利,现提出上访意见质疑如下:
关于身份问题:
(1)、在1999年9月以前,我们是灯塔市农电局的集体职工,(1999)15号灯塔市农电局改革细则颁布后,1999年9月1日,根据用人单位灯塔市农电局与提供劳务32名集体职工签订的“新招聘农电合同工试用期限协议书”,以及职工录用办法第3条“新录用的全体合同工分配到相应的局机关、供电分局、营业所、同在职职工共同参加高低压混岗作业”的规定(辽阳县农电局也是与我们执行同样的文件,录用办法也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应该享受与其他在职职工同样的待遇。可实际执行大不一样,辽阳县农电局执行的是改制后录用的65名农电合同工还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享受待遇,而我们灯塔市聘用的农电合同工却在享受着农村电工的待遇。
(2)1999年辽阳县农电局共招收合同工336人,其中农村电工232人,职工子女46人, 集体工65人 。而灯塔市农电局也在同期用同样的办法录用264人,其中我们32人也同样以集体身份被录用。我们32人自参加农电工作至今从未离开过本系统,一直与在职职工混岗作业,与辽阳县并无两样。按照“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辽阳县65人和灯塔县32人都是连续满10年工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我们彼此不存在身份上的差异。而且无论根据“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无法证明劳务者有什么身份上的差异!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3)合同问题:几次上访,本部门的领导理屈词穷,找出了我们与灯塔市农电局签订的两份伪造的合同为证,拒绝我们的合理要求。签那两份合同的经过是这样的:2007年12月20日和2009年1月22日,局里领导拿着空白单方面的劳动合同叫我们签字,说是为了应付创一流的检查,与我们无关。结果我们在上访时才发现劳动报酬栏至今为止还是空的,尤为严重的是灯塔市农电局用的竟然是1999年农电系统改制后无工商注册的“灯塔市农村用电管理总站”早已作废的印章。这是什么合同呢?到现在我们也没看到单方面合同,几百个合同工的合同都发回来了和当初签的一样说不完善补充完善没盖公章,为什么把我们32名集体职工加盖政府99年以解体企业的公章“灯塔市农村用电管理总站”?合同为什么不给我们?<br />
  二、为何同工不同酬?
        上述1999年农电系统改制,辽阳县农电局录用的65人和灯塔市录用的32人都按“改制录用办法”录用原则“第三条规定”同农电局职工参加高低压混岗作业,为什么辽阳县65人年薪6万多元,而我们灯塔32人年薪1万多元,法律依据何在!“劳动法”第46条明文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我们32人与辽阳县65人同样的身份同样的工作,报酬为何天壤之别?1999年至今农网改造我们同灯塔农电局职工一起起早贪黑没有节假日把活干混岗工作至今,为什么农电局职工工资年薪9万多元,而我们工资年薪1万多元。法律依据何在!“劳动法”第46条明文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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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7: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湖北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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