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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农电工维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二、电力企业侵权类型及危害后果 电力企业常见做法危害后果 不与职工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 无法缴纳社会保险
、随时解除职工的工作、权益被侵害时职工因证据不足
维权困难。与职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实为全日制
劳动关系却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供电企业做法旨为随时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且不用支付任何补偿,在工作期间规避应当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可随时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主权权完全控制在电力企业。
用工单位采取领导谈话、亲友劝说、威胁开除等手段,蒙骗、胁迫职工填写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电力企业为了规避支付补偿金的法律风险,采取让职工主动自愿申请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致使职工维权路更为艰辛。
强迫工作10年以上职工与劳务派遣或其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十年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正式工”达到同等待遇,电力企业为了规避结果发生。强迫、诱导职工与电力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或非全日制的方法达到目的。
二、职工目前的认知错误与实际情况 错误认识实际情况
一、认为仍在电力企业工作,仍为电力企业职工
二、过于迷信电力企业领导的说法
三、观望态度严重,对企业心存幻想。与电力企业无任何劳动关系,暂时可以上班,但电力企业可以随时解除或终止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职工以后维权存在时效,证据等多重障碍。电力企业达到了不用任何经济补偿的目的。
三、职工可主张权利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达到与“正式工”同样的待遇,不再受就业歧视
补交各项社会保险
解除你老无所养的尴尬局面
双倍工资
对违法的企业进行惩罚。
经济补偿金
使违法企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后果。
加班工资
支付加班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避免多工作而无报酬的局面。
其他
其他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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