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地址: ndzc.com.cn
  • 快捷的农电投稿系统,支持用户自助投稿,农电工交流网。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5413|回复: 5

农电工也是国网公司的主人

[复制链接] 认领更换作者
发表于 2011-9-25 17: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保定
编号:E政案第8106号
案由(提案主题):农电工也是国网公司的主人
提案类别:时政类
主办(上报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协办:
提案人: 第一步错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2010-11-29 23:06:55
内容: 十二五规划是国家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老百姓的一件大事,不知会否是全国60万农电工的春天?
农电工都是原乡管站的在职全日制电工,自1999年的两改一同价后,由供电公司接管,距今已走过了十多个春秋,而2008年新《劳动法》的出台,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强行把农电工改签为供电公司的临时工, 或许各位领导还不了解农电工的前身,在这里我借鉴一位网友的文章,为各位领导解说一番,里面的一些建议,也是我们广大农电工为十二五规划献上的一点建议。
农电工即是农电体改前为农村生活、农业、生产等用电服务的村电工, 体改后被国家电网公司收编为“农电工”。也是为电力部门——国电公司服务的农民工。据统计全国农电工从业人数达到60万,已经超过国电公司员工。从1998年开始实施“两改一同价”至今,我国的农电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6年。然而由于国家电网总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中的精神来落实体制改革,使得现今的农电管理中出现了很多矛盾与问题。结合自己在基层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工身份不同。电力系统还带有深深的计划经济色彩,农电、“国电”二元体制 、等级壁垒森严,导致在农电管理的体制中,形成了用工制度的不同和用工身份的不同。 国电公司的员工是全民合同工 、集体工等,而农电工却不知道是什么身份(我私下认为是农民工、打工仔)。在系统垂直管理的今天,各级电力公司仍把农电管理视为一个包袱,把农电工当作最廉价劳动力。
  
   二、同工不能同酬。农电工的工资少,压力大,工作量多,所做的工作比其国电公司正式职工多几倍,但工资收入却少几倍——只有3—5百元;国电公司的员工拿着少则过千元、多则数千元的月工资。农电工事实上已经是全职电工, 并非“半农半工” ;有相当部分农电工为完成超负荷的工作任务甚至还动员全家力量齐上阵!相同的工作环境工资,不相同的工作任务,收入却更如此悬殊成反比怎能让农电工不寒心?
  
   三、工资来源问题。虽然已经同网同价,但是农电工的工资来源是低压维护费0.0169元/kwh,国电职工的工资来源是电价利润中;农电工的工资是由任由国电职工考核发放。农电工每天从事的是国电公司的员工都不愿意干的“脏、累、差、烦”的工作,无论是阴晴雨雪都得去做,哪一点做的不好,那么该月本来就微薄的工资就会被扣的七零八落,所剩无几;重者甚至被“清理门户”——开除辞退!
  
   四、劳保福利待遇、政治待遇不同。国电员工的各种社会保险一应俱全,而农电工呢 ?国电公司员工的劳保服一个标准——档次高点,农电工是另一个标准——档次差点 ;逢年过节国电公司员工得鱼得肉得奖金,冬有烤火费夏有降温费,而农电工只能默默的看着老天爷—— 六月炎炎烈日下得烤火费、冰天雪地中得降温费;农电工工作再努力再突出只能当一线职工 ,因为你姓“农”永远当不上管理人员。
   在我国高速发展的今天,“农”字号队伍却是被社会歧视的群体,去年底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要站出来为农民工讨工钱 !农电体制改革也没有解决农电工的根本问题 ,很多地方都是走过场 ,走形式。没有严格按照国务院农电体制改革的文件规定执行 。农电工在电力企业可以说是没有地位,没有身份,没有发言权的“三无人员”,电力企业把农电工当负担 ,认为农村供电量小供电范围广,农民麻烦事情多,对农电一般是不理不问,农电工的实际工作是千辛万苦, 而报酬和电力企业的正式工更是天壤之别, 原因很简单因为你有一个“农”字 。现在在电力企业不是看你能力大小,工作干的多少,干的好坏, 是看你有没有农字,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也规定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取消歧视性用工行为。电力企业的各级领导也应该切实践行三个代表,把农民的根本利益发在首位,把农村电工的生存和发展放在首位, 彻底打破电力企业的排农意识农电工也是人,也有人格的尊严,也有干一番事业的雄心;他们也要养家糊口, 也需要生存;还农电工一个公平的工作氛围,不要让农电工流汗又流泪还要心里流血, 更不要让农电工成为电力企业被歧视的代名词 。要解决这些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大农电体制的改革力度, 稳定农电队伍 —— 从政治 、生活 、待遇等方面去关心农电工,和国电公司员工一样同等劳动,平等竞争 !国家应把农电工的工资来源也测算到电价利润中,取消电价中的低压维护管理费,从源头控制差别!让他们在电力系统也有“ 家 ”的感觉、有归属感才能全身心的投入电力事业 !或者改变当前混合管理模式 ,将农电彻底从国电公司分离出去,国电公司也好,农电公司也罢,在各自的公司里面都有一个平等竞争的舞台, 稳定了军心才能保证战斗力,才能保证农电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干了十多年的农电工把大好的青春献给了电力事业,所学到的知识也都是关于电,难道就真的“一失足成千古恨”!我们是姓“农”但我们何罪之有?国家不是鼓励行行出状元吗?为什么农电就不行 ?谁说我们没素质?要知道现任的农电工是经过村里的挑选,日常工作的自然淘汰,“两改”后电力部门的多次优胜冽汰而保存下来的农电精英!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本身就是一种财富、一种原始资本的积累,面对各种各样、层次不齐的农村用电户是那样容易把电费分毫不欠的回收?同是国家宪法规定人人平等的中国公民,同是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劳动者;我们却被沦为电力系统的“新奴隶”,被沦为电力系统后娘生的孩子;还不时受到经济指标考核、劳动纪律考核、人员能进能出诸如此类的考验,国电正式职工们有过这样一次象模象样的考验吗?哪怕来一次假的掩耳盗铃也行呀!我们真的心不甘!其实我们不是怕竞争,我们要的只是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电力系统不可否认人才济济,然而在县市供电公司有多少职工是职前大学学历?在我们县我敢说不超过5%,职工绝大部分来源是内部职工子弟,他们凭什么就不参与经济指标考核,不能够能进能出呢?他们为何只因为是国电正式职工不因才能不因素质就是我们农电工的管理者?我们农电工再努力再能干却只能当一般职工?只能是吃苦在前吃肉在后甚至不给肉吃而眼睁睁的看着正式工们吃肉?常此下去,电力部门的内部矛盾即国电 、农电之间的矛盾,会为特殊行业的电力部门埋下隐患会为中国电业留下不安定因素 !全国2003年初就已经同网同价,为何至今同工仍然不同样?我们不畏苦不畏难也不唯钱 ,我们的心愿再普通不过——取消歧视,平等劳动,平等享受,平等竞争!
浙江省电力公司对在职电管员实行劳动事务代理的用工形式(简称代理制),我们认为是侵犯了在职电管员的合法劳动权力。因此,在全省各地搞农电体改试点的推广过程中,到处碰壁,同时遭到了全省各地7000多名电管员的强力抵制和反对(不断有各地的抗议公开信及上访等消息向我们传来),这足以说明这项改革的不得民心,而是浙江省电力公司个别领导缺乏实事求是作风推出的强行独断政策。在此,向讨论一下对浙江省电力公司在农电体改试点中对现有在职电管员实行劳动事务代理的十大疑问?它是否侵犯了我们在职电管员的劳动权力? 一、 省电力公司为何要否定电管员的历史地位、性质?抹杀电管员的多年贡献?浙江省电力公司称:“由于历史原因,农电总站的性质一直未明确,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而1978年12月浙江省电力局就已下发了《关于建立和键全农业用电管理机构》的通知,明确“成立电管站作为乡镇一级的农村用电管理机构”,各地据此相继成立了电管站。80年代,省政府浙政[1984]26号文件也明确规定:“电管站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农村用电服务部门,也是乡(镇)政府管理电力的管理职能机构,实行乡(镇)政府和供电企业双重领导。”90年代初下发的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1991]12号《转发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省农村政策研究室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省电力局浙电农[1992]153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电总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两个文件都又十分明确指出:“农电管理总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属独立核算的集体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农村用电管理职能,由供电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乡(镇)农电站是农电总站的派出机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为什么浙江省电力公司要回避历史事实?对省政府及自己发过的文件避而不谈,否定电管员的历史地位、性质?把我们电管员等同于农村电工称为农电工而一并实行代理制?近三十年来, 我们广大电管员在抓好农村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集资办电,配合大电网建设,改造低压电网,搞好有序用电、优质服务等改变农村用电面貌工作中,风里来,雨里去,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几十年如一日,为农村用电事业的发展奉献了青春年华。特别是国务院国发[1999]2号 “两改一同价” 文件出台后,广大电管员以为有盼头了,更是积极投身于农村低压电网整改、一户一表改造及农村用电 “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统收统支管理工作中。顶烈日,冒风霜,默默奉献,为低网改造及城乡用电同价的早日完成,放弃了无数个休息日,浸注了大量的汗水和心血,从无怨言。但当现在“农网改造、城乡用电同价”完成了,农村用电管理关系理顺了,浙江省电力公司却对电管员多年来做出的贡献抹得一干二净,过河拆桥,把创造农电历史的电管员当作包袱挡之于供电企业门外。为什么供电企业要抹杀电管员多年来做出的贡献,利用欺骗我们?二、实行代理制是否违反了国务院[1999]2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及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2000]442号文件对农电体制改革都明确规定:“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其中,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调:“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我们认为浙江省电力公司对在职电管员实行代理制是对国家有关农电体改文件精神的篡改,严重违反了国务院[1999]2号等文件精神,剥夺了我们全体电管员应该享有的正常劳动地位。三、我们不是破产倒闭企业,而是因国家体改政策而撤消的单位,没收我们创造的财富并全部解聘我们,于情、于理、于法作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裁减人员。《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多年来农电总站一直是独立核算单位,电管员属集体事业单位人员。现在浙江省电力公司一纸公文要把电管员全部解聘,而把农电总站多年来累积的几千万元的财、物却要无偿上交供电企业,这合法吗?况且我们农电总站既不是破产也不是生产经营状况不好,而是因国家体改政策而撤消的单位,供电企业只接收农电总站的财物而拒收农电总站的在职电管员?这合情、合理吗?四、劳务代理公司是否属于中间管理机构?国务院[1999]2号文件精神撤消农电总站的目的是减少中间管理环节,节约企业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可现在浙江省电力公司的做法是撤消农电总站,解聘全体电管员,然后由劳动事务代理公司择优录用电管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再向供电企业输送。那劳动事务代理公司是不是属于中间管理机构?难道它是提供无偿服务的吗?为何不把这笔不菲的代管费用作为提高电管员的工资福利呢?而非要分享给外人。省电力公司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做法,是对上级文件的变相违背。 五、是否违反《劳动法》中同工同酬的规定?体改后在基层供电营业所,电管员是作为电力主力军中的农电管理人员存在的,如与供电正式职工在同一工作岗位做同样的工作,在实行代理制后,却得不到供电职工的四分之一报酬。省电力公司通过对电管员实行代理制的用工形式,来划分二种人的性质,以此达到减薪目的,是否变相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实行同工同酬之规定。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而浙江省电力公司推行的这种代理制实行的是同一种工作岗位,不同的用工性质,相差悬殊的工资区别,这不是明显地违反《劳动法》吗?六、“农电工”只因姓农就该被歧视吗?浙江省电力公司宣称农电人员进入供电企业会增加企业成本,而另一方面每年不断招收新职工进企业,甚至本地无人可招时,赴外地去招工。既然说代理制是种发展趋势,哪为何不对新招职工也实行代理制呢?这种言行不一的行为在欺骗谁?况且,城乡用电同价后,你占有了农村供电市场,而原来农村供电市场中的农电职工你又是必须要用的,哪你为什么不把电管员与供电企业职工同等看待呢?难道电管员只因是农民出身,就该被歧视吗?在中央各级都在关注“三农”问题,并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形势下,省电力公司为何要背时逆流而行?七、正常的劳动福利保障待遇怎么成了只有实行代理制后才能享受的“特殊待遇”了呢?浙江省电力公司称:“改革后,电管员的劳动者身份明确了,劳动合同规范了,五项社会保险落实了,长期存在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而《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分别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依法享受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待遇。” 我们多年来一直劳动身份不明确、没订劳动合同、没买社会保险,可主管部门是供电企业,农电总站领导是供电企业职工下派的。那么这些情况是谁造成的?《劳动法》并不是刚开始实施的吧,为什么我们正常的劳动保障待遇长期得不到落实,而非要成为是实行代理制后才能得到的“恩赐” 呢?更何况代理制后对电管员的这种“身份”明确,是对广大电管员的地位贬低和人格侮辱。八、一个中间代理服务机构能为职工维权吗?浙江省电力公司称实行代理制后,一旦农电职工权力受到侵犯,代理部门马上能为职工出面维权,使侵权行为及时得到解决,多么荒唐可笑的解释啊!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中间代理服务机构,它本身是受供电企业的委托开展工作,它能为职工谋福利维权吗?它的维权范围还不是在我国法律允许之内吗?它也不可能超越法律之上去得罪自己的顾主。如果它在法律框架内维权,那我们一些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执法机构和组织不是多余了吗?还有电力企业内部的人事劳资部门是起什么作用的?省电力公司的这种说法不仅承认了他们多年来一直对电管员没有明确劳动身份、没订劳动合同、没买社会保险等等的侵权行为,而且还暴露了就连实行代理制后也还要对电管员进行侵权,而需要靠代理公司来监督讨说法的可能性,这足以证明电力公司对农电总站一贯实行的是个人独断统治政策。可想而知,实行代理制后,电管员属于代理机构招用分派去供电企业工作,电管员在供电企业更加毫无地位可言,这样一群弱势群体还不是让任人宰割。因此,职工只有成为企业的主人,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各种权力,不会被统治阶级所剥削。九、一个企业二种用工制度,算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改革创新吗?农电改革应是在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原则下,按有利于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被改革者的利益下进行。而浙江省的农电体改政策是对国家农电体改主要文件精神的断章取义和歪曲,以创新名义推出的劳动事务代理,不顾广大在职电管员的诞生历史、演变过程、做出贡献,刻意制造一个企业二种用工性质的二级分化政策,使农电工只做供电企业的奴隶,而不能成为企业的主人。这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而且极大地伤害了广大电管员的自尊心,同时严重地侵害了电管员的终身利益。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二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之一也是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浙江省电力公司推出的这种制造二级分化的代理制用工方式,算是中国共产党坚持走的社会主义道路吗?为什么供电企业要踏着我们这群弱势群体的肩膀轻装上阵顾自奔小康呢?十、代理制真能降低供电企业成本吗?对电管员实行代理制,表面上供电企业确实通过降低职工工资收入,减少了企业支出。但深入分析,农村用电市场面广线长户多,且用户素质参差不齐,电管员的工作绝不是简单的抄表收费,更多的是日常用电管理工作,更何况基层情况错纵复杂,不光要服务好用户,更要和村、镇干部及有关单位处理好各种关系,才能在电费回收、查处窃电、供电走廊征地等方面得到支持配合,否则工作极难开展。现在的电管员在基层工作多年,多数都具有丰富的基层实践管理经验,这从电费统管前我地的平均线损30%多点降到目前的11%点以下,统管前的偷窃电成风到现在的用电井然有序,足可证明。但代理制以后,职工缺乏主人翁意识,也没有了一种被社会认可的工作地位。可想而知(不算电管员流失),工作肯定难以开展落实,在线损管理、电费回收等工作上电管员也不会再全身心地投入管理,到时如线损提高一个百分点,那企业损失也是不可小算的,其它日常用电管理如放任不管,那损失更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企业通过减薪来降低成本,在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时期,是种短见的消极管理手段。而为了达到减薪的目的再采用贬低职工身份的方法,更是与现代管理学中按人的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三种激励方式背道而驰。而如何激励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来为企业开源增效,才是一个明智管理者的决策。


全国60万农电工拜上

建议: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消除用工歧视,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理顺农电工的劳动关系、承认农电工为国网公司员工的编制;




上一篇:全国60万农电工的春天?
下一篇:国家电网---帝国(推荐电力从业者都读读)(后补版)(1)
论坛/群组 帖内广告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全局 页尾通栏广告
对联广告左
对联广告左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