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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局互联网使用制度

[复制链接] 认领更换作者
发表于 2011-10-12 20: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保定
为了加强对我局互联网使用的管理,保证网上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局的所有互联网用户都要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 每个互联网用户都有一个唯一的上网账号,由用户名和密码两部分组成。每个用户都应保护好自己的账号,并只在自己的工作站上使用。如出现账号与计算机不符合的情况,将会被暂停该账号的使用直至查明原因。由于目前技术条件的限制,尚不能做到用户自主修改密码,但是,用户可以随时联系工作人员修改自己的上网密码。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账号仅提供给中层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在目前技术及设备条件下,仅能为在局办公大楼内办公且工作站接入MIS网的中层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提供此项服务。
第四条 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
          任何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上述信息。           
第五条 除第四条所列举内容,本局根据自身情况还对互联网的使用做出如下限制:
(一) 禁止访问音乐、电影等与工作无关同时占用网络资源严重的内容。
(二) 禁止访问可执行程序、压缩文件、控件、Office文档等可能夹载病毒的内容。( 以上内容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其地址发到 fxc@mail ,由工作人员下载查毒后交付使用)
(三) 不准利用互联网散播与我局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信息,或者擅自在互联网上公布我局的生产、经营等内部信息。
第六条 所有账号的互联网访问内容将被记录并至少保存60日,以供有关部门依法检查时使用。
第七条 有关互联网访问的帮助文件,在我局内部网主页左侧菜单栏下方“MIS系统使用说明书”下拉菜单里选择“互联网使用说明”即可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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