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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面解析劳动合同法对农电工制度的影响》后感
电网公司农电工制度“体改”方向分析
农电前景商榷平台
结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读《全面解析劳动合同法对农电工制度的影响》,对于农电这一行业前景,感到深深的忧郁!
一、 农电工制度,是由乡镇电管站,在国家行政命令的前提下,将人、财、物无偿划归电网公司!原属乡(镇)电管站人员实行定岗定编,考试考核上岗,考核通过后由县级供电企业聘用,成为县级供电企业职工。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仅此一条,农电工这一职业,已经转为供电公司的职工,如果连续十年在农村供电所主业岗位(包括管理、营销、安全、财务、资料等主业岗位)上,在合同到期之时,职工(农电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电网公司应该与职工(农电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 按现行《劳动合同法》,只要与一家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仅只有工龄长短的区别!供电企业也就不存在全民工与农电工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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