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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系统工资分配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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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6 10: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系统工资分配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体现了党对分配领域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劳动者权益的积极维护。《劳动合同法》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必将为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起到划时代的作用。而《劳动合同法》本身,直接间接涉及到劳动报酬的就有三十四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照《劳动合同法》,认真思索实施后,在公司系统的工资分配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不同身份员工薪酬水平差异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同的工资来源、分配制度造成企业的不同身份员工存在同工不同酬。同酬问题与混岗、劳务派遣、临时用工问题紧密相关,在公司系统主业、多经和农电企业中均存在。
目前公司系统在主业岗位上岗的劳务人员、农电工等,其薪酬水平与全民所有制的员工存在较大的差距,即:一方面劳务人员、农电工等的薪酬水平目前已基本和劳动力市场价格持平或略高,另一方面全民员工的收入水平又高于这类劳务输入人员。由于公司系统目前的主业岗位劳务人员和农电工数量已经超过主业岗位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员工数量,要实现同工同酬,要么大幅降低全民员工收入水平,但又可能会引发稳定问题;要么提高大幅提高劳务派遣人员收入水平,但又会加大企业人工成本,直接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实际上已基本失去了工资分配自主权,是坚持向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看齐,还是向用工单位较高的人工成本看齐,这些都是值得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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