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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工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工招聘工作,提高农村电工队伍素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系统各市级供电企业、全资县级供电企业、代管县级供电企业(以下统称供电企业)农村电工招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村电工用工形式按《浙江省乡(镇)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经贸能源[2001]1350号)文件规定,实行劳务派遣(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供电企业是用工单位。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供电企业提出的用工数量、用工条件以及人员素质要求,定向为供电企业录用农村电工。录用后的人员派遣到供电企业工作。
第五条 农村电工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遵循从严控制、定员定编、按需聘用、计划招聘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电工招聘实行分级管理。省公司负责政策制订、定员核定、年度招聘计划、用工人员批准;各市级供电企业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定员、年度招聘计划、用工人员审核;县级供电企业组织实施。各市级供电企业下属供电分局(用管所)的农村电工招聘由市级供电企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供电企业在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委托或授权后,组织实施农村电工的招聘工作。农村电工招聘应根据使用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农村电工均应安排在乡镇供电(营业)所一线生产工作岗位工作。
第九条 新招聘人员统称农村电工。今后不再招聘新的电管员、兼职农村电工。
第十条 供电企业应成立由本单位人力资源、农电、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招聘工作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章 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农村电工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二条 根据农村电工在乡镇供电(营业)所工作的特点,农村电工招聘原则上实行本县(市、区)区域内的属地化招聘。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供电系统主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电网监控技术、高电压与绝缘技术、输电线路工程、供用电技术、电力营销、用电管理与监察〕的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供电系统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18周岁至28周岁。
(四)身体健康,经体能测试合格并符合在乡镇供电(营业)所工作和岗位的要求。
(五)浙江省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等同类院校的供电系统主专业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四条 农村电工招聘的其他要求:
(一)农村电工招聘的性别比例按岗位要求确定。
(二)供电系统相关专业人员的录用比例应控制在招聘计划的20%以内。
(三)非本县(市、区)区域的外籍人员录用比例应控制在招聘计划的20%以内。
第三章 招聘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农村电工定员人数根据供电企业农村综合变以下供电设备、用户数等情况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定员由各供电企业测算,市级供电企业审核、报省公司批准后下达。农村电工定员人数不是当年用工总量,是供电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使用农村电工人数的上限。各供电企业使用的农村电工,不得超过省公司批准下达的农村电工定员人数。
第十六条 农村电工招聘计划应括农村电工聘用理由、人数、岗位等。每年由各县级供电企业向市级供电企业上报次年度农村电工招聘计划,市级供电企业审核后于10月底以前上报省公司,经省公司批准后实施。各供电企业农村电工招聘计划,应在农村电工定员人数范围内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 农村电工的招聘信息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发布,其内容包括用工形式、招聘人数、招聘的岗位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等。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应告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招聘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面试两部分。理论考试由市级供电企业统一组织命题和批卷。面试由各供电企业根据理论考试成绩,按计划招聘人数的120%组织面试,面试由招聘工作小组承担。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的体检、体能测试由各市级供电企业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供电企业根据考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结果提出拟聘人员意见,经市级供电企业审核后,由各市级供电企业报省公司批准。
第二十二条 拟聘农村电工人员名单经批准后,供电企业方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农村电工签订劳动合同,供电企业与农村电工签订岗位责任书。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岗位责任书签订的期限应一致,一般为两年一签。
第二十三条新招聘农村电工需接受岗位资格培训。供电系统主专业毕业人员一般需1个月培训;供电系统相关专业毕业人员一般需4个月培训。培训后应取得相应岗位初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培训工作由省公司委托公司培训中心统一编制培训方案,由省公司认定的各农电培训教育点负责实施;技能鉴定工作由省公司系统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电工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单位,日常用工管理在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要加强对农村电工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电工的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用品等仍按《完善浙江省乡(镇)供电营业所电管员和农村电工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浙电人资[2005]130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加强对农村电工的绩效考核,建立农村电工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用人、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供电企业应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聘农村电工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市级供电企业要对县级供电企业农村电工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和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农村电工,一经查实,则立即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以往省公司印发的有关农村电工招聘工作的文件如存在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供电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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