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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们是来自****市****供电局的300余位农电员工,基本上是由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老电管站员工及1999年农电体制改革后经电力部门招聘的员工组成,十几年乃至几十年来,我们这个特殊群体满腔热情为农村电力奉献一切,不惜在“脏、累、差、烦”的农电基层工作岗位上抛洒热血和汗水,有的甚至牺牲在一线岗位上,但是,一直来企业给予我们的回报确是不明确的用工身份、微薄的薪水福利、无法享有的政治待遇……,为此,所有农电工为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深切地感到农电工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凸显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更是捍卫法律的尊严,我们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向上级领导申诉如下:
事实与依据
一、现行用工性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
1999年,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规定:“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文)规定:“供电营业所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供电营业所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测算、制定统一标准。在城乡用电同价之前,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在城乡用电同价后应纳入供电企业成本,由县供电企业统一发放。”。因此,农电工作是县供电企业组成部分,农电工是县供电企业聘用人员,可是,农电体制改革十余载后的今天,我们县供电企业又是怎么做的呢?财、物是照单全收,可是人却被当做企业的包袱拒之门外:2007年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县供电企业由主管领导成立一家注册资金仅为10万元的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把所有的农电工统一划到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此“供电所”变成了“服务部”,县供电企业还美其名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大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无形中从电力企业的合同工转变成劳务派遣工,在农电工人员和工作内容都没变的事实下,形成由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农电工派遣到供电企业工作,如此一来,所有农电工便与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县供电企业形成了“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式。从制度上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系,规避了供电企业用人成本增高的风险,直接损害农电工同工同酬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于农电工作而言,我们所肩负的是长期为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生活提供可靠电力保障及优质服务的重任,是属于长期稳定的工作岗位,在用工性质上,我们又怎可与“劳务派遣”相提并论?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规定的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由此可见,县级供电企业对我们用工形式的定性纯属虚假派遣、变相自我派遣的做法,已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致使我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无法享有参加或组织成立工会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即便是劳务派遣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也明文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农电工还无法享有参加和组织任何工会的权益,因而无法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工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无法以工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农电工各项福利待遇被侵犯。
1、管理与企业正式员工高度统一,同工却不同酬:由系统垂直管理的今天,我们无论是工作上的分工、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安全风险的管控都始终与正式员工保持着高度一致,在工作量及考核力度上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农电工每天从事的是正式员工员工都不愿意干的“脏、累、差、烦”的工作,且无论是阴晴雨雪都得去做,但是,在工资报酬的定额及组成上无一不体现出廉价劳动力的特征:基本工资是100元/月,工龄工资5元/年,岗位工资为60/岗(按照工作性质设7-14岗,只有所长才为14岗)。如此一来,在经济效益逐年递增的电力企业中,我们的工资待遇永远都是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底线上徘徊,也就是说农电工每天都得在温饱线上挣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而县供电企业却绞尽脑汁不惜违法来剥夺我们同工同酬的权利!更有甚者,我们现行的抄表例日为每月的1-5号,由此可见,基本上每逢法令节假日的时候,我们都得无条件的工作,如果说是因为行业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现状,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明文规定在县供电企业面前就形同虚设了,事实上在法令休假日期间上班我们没有得到县供电企业的给予相应加倍的工资报酬。
事实证明,县供电企业的这些做法已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情剥夺了农电工同工同酬及休息休假权利!
2、县供电企业没有依法为农电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今,在房价不断高涨的现实中,供电企业不本着为农电工生活着想的角度出发,一直回避为农电工购买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农电工福利待遇中,一直都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惠民政策,单位不但没有给农电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在我们多次要求买住房公积金的呼声下,领导们以“农电工买住房公积金的事,现在没有开先例,不能从我单位开始。”为托词拒绝我们的合理要求、践踏我们的合法权益!
申诉请求
一、依法明确农电工用工性质,给农电工一个公平地工人身份;
二、依法将农电工纳入电力企业的工会组织,或者是依法组织成立农电工会;
三、依据有关政策,提高农电工工资、福利待遇,购买并补齐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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