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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复制链接] 认领更换作者
发表于 2011-11-27 19: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风险点分析:
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实践中,某些公司、企业中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公司内设部门、筹建处或是政府的所属部门直接作为用电人主体前来申请签订供用电合同。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些部门在没有授权证书或委托代理证明时,他们属于不适格的合同主体,其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一旦其所属的法人单位不予以追认,显然会增加供电企业的诉累。
风险点防范:
各国民法大都将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作为区别法律行为有效和无效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也将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之一。《合同法》第九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就在法律上设立了缔约能力制度。
因此,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实践中,当用电人要与供电企业签订合同前,供电企业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主体资格审查,特别是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确真正的用电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详细信息。某些不具备签订供用电合同资格的民事主体(如某些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驻外地办事处等)前来申请用电时,可以采取要求其出示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办法来解决其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企业单位要审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件是否相符,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工商局印章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机关、事业单位要审核其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当自然人用户申请用电时,供电企业要审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是否相符,了解其与用电点房屋之间的权属关系,要求用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属于租赁关系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委托申请用电的,供电企业还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委托书,载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审查受托人身份与委托书记载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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