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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帮帮我们全国的农电工吧!

[复制链接] 认领更换作者
发表于 2012-2-8 22: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湖北武汉
供电企业应该实行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
但现在成立的农电服务公司在实行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打了折扣。农电服务公司由某个电业有限公司和农电工共同出资组建,与供电公司签订了《农村电力资产维护、建设承揽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电力销售、服务委托合同》以及《优质服务协议》合同,按现有供电管理模式不变、供电营业区经营主体不变、电网规划管理、调度权不变、电力设施产权不变的原则,对农村供电所所属用电客户实行“代抄、代收、代维、代管”和相关电力产品销售服务,承揽农村低压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开展社会用电咨询、评估及电力工程设计、安装等业务。
也就是说,将县级供电企业所管辖的农村供电所管理从城乡一体化管理中分离出来,由农电服务公司对农村供电所所属用电客户实行“代抄、代收、代维、代管”和相关电力产品销售服务,承揽农村低压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开展社会用电咨询。“四代一承搅”,将供电企业的“三为”服务的社会责任抛给了农电服务公司,农电服务公司就能把“三新”农电发展战略服务“三农”落实到位吗?

从现在供电企业的体制上看,县级供电企业是省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是省电力公司控股公司和代管公司;从现在供电企业的资产形成上看,一部分是国家投资的国有资产;一部分是农网改造和城网改造中由省供电公司向银行贷款而投资形成的资产;一部分是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以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文给县级供电企业管理的资产,由于自愿上交、无偿划拨,这部分资产也是供电企业的资产。有产权,就有相应的责任。农电服务公司“四代一承搅”,承揽到的不仅是社会责任,还有民事责任(如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赔偿、电力运行事故的赔偿)。因为是承揽关系,代抄、代收、代维、代管关系,自己又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农电服务公司能够承受吗?
三,三新公司的成立违背了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其中第六十六条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者。” 我们农电工提出如下要求:
  (1)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工资及各种待遇。
  (2)国家统一上调福利待遇及各项工资标准时,应和正式职工同等待遇。我们在工作上是农电职工,在发工资和奖金上就倍他们踢出农电大门,做出了牺牲,付出了代价,农电效益好调工资,我们理应享有同等待遇。
  (3)农电补充性养老保险金,理应名副其实如数补全才对,这是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要在我们本来就少的可怜的工资上扣交养老保险金。。
  (4)要求岗位工资与在岗同档岗位工资标准持平。
  (5)季度奖、年终奖等与正式职工一样
  (6)同一企业、干同样的工作就不要分正式职工和农民工
我们全国的农电工现在都面临这样的处境!很希望国家领导能好好管理下我们供电公司,让我们农电工真正的好转吧!现在江西的一名农电工都为此死在了北京上访的信访局,但是却无人理会!难道我们农电工就真的没有人来帮助?低收入使我们过不了日子,大量的工作使我们顾不上家.这样的人在家里养不活孩子老婆,又顾不上家,还有什么幸福可言?没有好的前途和安稳的工作使我们更是得面临家人的责备,使我们真的不如死了的好!大半辈子奉献给了供电却是这样的结果.我们成了供电公司的派遣员工,临时性的工作性质!让我们老了还有什么指望啊?工资待遇和机会没有一样比得上供电公司的正式工.他们一年的奖金比我们几年的工资还多啊!
以上提议如有不妥,请见谅!望总理身体安康!您的健康就是我们全国基层人民的心愿!只有您在,我们基层人员才有希望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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