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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3-9-2 22: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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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河北保定
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乐昌供电局的做法是否合法
1622868903 咨询于2010-10-10 11:31:35
一、农电体制改革前的五山供电所、九峰供电公司、两江供电所、大源供电所四个镇属供电企业,改制为乐昌供电局的四个供电所后,43位镇属供电企业职工,改为供电局的农电工,在工作了8年之久后2008年1月份,被供电局“自愿”改签劳务派遣合同,供电局不作出任何补偿将工龄清零,符合《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供电局为何不执行?
二、将43位农电工改为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单位“乐昌市惠民职业介绍所”的注册资金到底是多少?一个挂靠“乐昌市职业介绍管理中心”的职介所,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三、将农电工改为劳务派遣工,身份变了,岗位未变,仍然和供电局正式工身份的员工一样,从事运行维护、抄核收生产岗位,待遇却天壤之别;请问,供电局职工身份的人从事配电运行、抄核收就叫主业岗位,而劳务派遣工身份的人从事运行维护、抄核收就叫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四、职工身份有“带薪年休假”,而劳务派遣工却没有,并且没有任何补偿,供电局的做法是否合法?
五、节假日加班费不是按月收入做基数计算,而是以基本工资作基数计算,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回复得真要命……
1.46条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的。以前的不算。
2.我怎么知道,你去找工商局。
3.那没办法。
4.带薪休假应该可以要求。
5.看你合同怎么定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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