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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这封信写得相当好,发布之际,正逢福建农电工反外包斗争的日子。不相关但又相关。但可能正因为这个巧合,此信在其原先发布的网站及某些转载的大网站,都被删帖……这就更值得保存了。
阳新电力三新公司588名农电工来信
链接:http://news.163.com/12/0829/16/8A3C4SQF00014JB6.html
2012-08-29 15:35: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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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一群湖北省阳新县的电力工人,我们同声呼吁,希望领导垂怜和关注我们的民声。
新中国已经成立62年了,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配套法律也不断的完善,就《劳动法》一项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到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充分的说明了国家领导对我们劳动者的深刻关注`关心和关怀!
然而,我们的电力行业,它不但垄断了电力,还冒天下之大不讳,一而再,再而三的在电力员工身上无视《劳动法》欺诈电力员工。试问《劳动法》乃是我泱泱中华之大法,岂容电力行业用所谓的独有体亵渎和篡改。而无视《劳动法》的存在?难道有行规驾临国法之上的道理?难道行规大于国法?我们不信!坚决的不信!
电力行业欺压和剥削劳动者的事实,其实电力公司从上到下,都是心知肚明。各级政府领导只要打开网络,在“百度”里打上“农电工”三字,刷~刷~刷~农电工友的冤情就可一览无遗。这个问题已经上升到一个全国性的阶级矛盾的层面,六十万农电劳动者和电力公司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矛盾已经在长期的被剥削中激化!
现把事实摆出个一,二,三。望国家政府领导为民做主`为民申冤,还我们劳动者一个公道,一个说法。
在80年代初------90年代末,我们国家还处在计划经济时期,那时候的中国电力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生产管理一线还缺少很多技术性的,高风险作业的工人,而在职的电力所谓的正式员工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电力发展的步伐和需要。为了充实电力生产的主力军,电力行业内招一批电力子弟工作。行电力正式员工一样的劳动之实,而待遇却和电力正式员工天壤之别。而我们这批内招的子弟在电力内部统称“待业青年”,我们就这样背负着“待业青年”之名苦苦等候每年省里下来几个指标转为正式员工,如此一待就是十几年,二十几年,直至如今我们的工作性质和工资待遇一直没有什么大的改变,在此期间电力局一直从工作上把我们当做自己的员工,而在薪酬上一直把我们当下三等人看待,而且一直没有和我们签定任何的劳动合同,。当我们提出异议时,他们往往以指标会有的慢慢等`急是急不来的`这个是体的借口来搪塞我们。他们所谓的正式员工的工资是我们的6倍,我们和他们做的同样的工作,处在同样的岗位,为什么到现在劳动法如此完善的今天,还要受到如此不公平不平等的对待?难道这就是我们的立国之本,立法之本么?
更有甚者,在2002年国家电力体实行城市乡村同网同电价的改革,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从事一户一表的抄`核`收工作,电力公司从社会和以前的乡村电管站正式录用了几百个员工。而在2007年电力公司为了规避劳动法而刻意的成立一个所谓民营的“三新公司”。把以前在电力局工作的“待业青年”“农村电管站”“社会招收员工”一顾(股)脑的`没有任何交代`没有任何补偿,没有和劳动者协商的前提下甩到一个新生的不明出处的皮包“三新公司”名下。而这些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没有任何的变化,还是一如既往的在电力从事电力生产一线的高风险,低收入的工作。“三新公司”没有自己的产业,三新公司和电力公司都不承认三新是劳务输出公司。电力公司老总为了笼络人心和欺骗劳动者在多次会议里恬不知耻说三新和电力是一家。而我们和电力理论起来`他们会打马虎眼的告诉你`三新和电力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三新承揽了 电力公司的一些业务,只是业务承揽关系,但是事实上三新的控股权在电力正式员工,三新的最高法人代表也是电力正式员工,甚至三新员工的人事调动`和工作变更都由省电力公司人事部门控制,难为他们在这些事实存在的面前还敢大言不惭的说三新公司不是电力的下属产业。电力公司老总有时候在职工会议上大言不惭的明确表态他们是在和法律打擦边球,为了规避劳动法才成立三新公司的,由此来恐吓和堵住劳动者的嘴巴。去年三新老总为三新多进了几个员工,此事传到省公司老总耳朵里了,为此县电力公司老总和县三新公司老总同时背了处分,如果三新公司真是个名副其实的民营企业,真的和电力公司没关系的的话,“民营的三新公司”进几个员工,至于连电力老总也背处分么?我们就这样被莫名其妙的被电力老总们变成了这个没有自己产业`算不上电力企业但是又和电力密不可分,算不上劳务派遣公司但是在电力领导口里却是个民营企业的怪公司的员工了。我们真的成为了上天入不得天堂,下地见不着阎王的孤魂野鬼了。综上种种都说明电力公司是在掩耳盗铃,在玩弄和藐视国家法律,在盘剥我们劳动者的权利。我们要身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 文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劳动派遣的使用岗位: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违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法律责: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基本原则: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老的《劳动法》每一字每一段都被我们用笔圈圈点点过无数次,可惜的是老的《劳动法》太笼统,太含糊,那时候我们感觉有法而不可依,自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并正式施行,我们以为看到了希望和出头之日,然而电力公司闻风而动,弄出一个四不象的《劳动合同法》明另禁止的所谓“三新公司”:一不象电力公司企业,二不象电力三产,不象劳动派遣,四不象临时短工,如此玩弄国家法律,简直是财大气粗,富可敌国,目无政党国法,天人共愤!
由上可知电力公司是知法犯法,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劳动法很清楚明白的规定,电力公司的老总们难道不知道?或电力老总们明明知道,可为什么还敢这样明目张胆的无视国法的存在?是因为电力系统可以独享企业内部体?还是劳动法的规定没有涉及到电力内部?,我们深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我们要求政府为我们这群受到电力公司歧视,欺压,严重受到劳动剥削多年的劳苦大众作主,依法取缔这个可笑的,四不象的,严重不合法的“三新农电有”。帮我们找回我们应有的合法的劳动身份,严格的执行《劳动法》同工同酬的规定,并追回原本属于我们的劳动报酬和一切应该属于我们的利益。让我们真正的感觉到党的温暖,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的,轻装的,全身心的,投入到为人民电力服务和电力建设中去。类似如我们电力这样状况的一定还有很多单位和企业,一样被长期剥削和压迫的工人阶级弟兄也一定还有很多。企业藐视国法,亵渎劳动者,堂堂国企领导竟然视而不见!
尊敬的政府各级领导,我们才是真正的光明的使者,我们才是真正的生产和工作在电力事业第一线的劳动者,无论是08年的抗灾保电,还是上海世博保电,都是我们顶寒风冒酷暑在为祖国的建设,为壮大发展电力事业保驾护航,而国家下拨的抗灾保电补贴我们却未得分毫,都被电力公司各级领导以及所谓的正式员工所瓜分,我们长年劳而不获,上班工作十几年乃至二十几年,至今仍上无购片瓦,下无力置寸土,工资勉强糊自己的口,更加不谈养老婆孩子了。而电力公司普通的所谓正式员工可买房而且多处,可购车而且是名车,这就是社会的公平?这就是社会的和谐么?我们高唱和谐,为什么和谐之门却为我们而紧闭?电力公司如此盘剥我们,已经严重的伤害了我们广大电力员工的心,严重的的扰乱了电力行业的劳动秩序,激起了很强烈的民愤,从而也制造了很大的社会不良影响。
尊敬的领导,我们愿意做个守法的公民,我们也一直是这样去做的,我们已经逐级的向电力公司的县,市,省公司反应过。也正式的向他们递交过文本要求,但是都被他们胡乱的口头搪塞掉。他们都不敢给个正式的文本回执,因为他们知道他们理亏,知道他们自己违法。我们现在是走投无路。我们要生存!我们要公道!我们要说法!我们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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