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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优质服务水平,促进行业作风建设,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监督电力局的优质服务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电力局、各供电所、各部门和职工(含合同工)违反优质服务和行业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凡署名举报电力局、各供电所、各部门和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盐池县供电局将视情况给予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200元一4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计划停电未提前7天公告的;
(二)未按调度命令私自拉闸停电的;
(三)私自强行为客户指定设计单位、电器设备和施工单位的;
(四)私自强行向客户推销商品的;
(五)接受客户宴请的;
(六)接受客户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的;
(七)让客户报销不应由客户负担的费用的;
(八)公开或变相索要客户钱物的;
(九)无偿占用客户物品、通讯工具、机动车辆、住房的;
(十)自受理客户用电申请之日起,若非客户原因又无正当理由造成居民客户超过5个工作日未送电,其他客户在受电装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未送电的;
(十一)电网设备事故停电,除特殊情况外,维修人员从被告知之时起,县城内超过45分钟未到达现场的,农村超过90分钟、农村边远地区超过120分钟未到达现场的。
第四条 凡署名举报电力局、各供电所、各部门和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 :
(一)擅自减免电费违约金的;
(二)私自改变分类电量比例少收电费的;
(三)在查处违约用电、窃电工作中,损害本企业合法利益的;
(四)内外勾结窃电的;
经调查属实,且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按不超过以下比例给予一定的奖励。
挽回经济损失金额 奖金比例(%)
1万元及以下的 10(%)
超过l万元至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 5.0(%)
超过10万元至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4.0(%)
超过30万元至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 3.0(%)
超过50万元至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2.0(%)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1. 5(%)
第五条 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等形式。
第六条 电力局对社会投诉举报的事项实行下管一级调查、核实和处理县电力局集中奖励的原则。各供电所和部门办理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县电力局行业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予奖励的由县电力局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经费从县电力局专项基金和工资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 对举报县电力局、各供电所、各部门和职工违反优质服务和行业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属同一事件,经调查属实的,按相应的条款奖励最先举报者。
第九条 对举报县电力局、各供电所、各部门和职工(含合同工)违反优质服务和行业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只作为企业内部奖励办法,不作为涉及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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