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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电工管理制度
莱 州 市 电 业 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
目 录
总则………………………………1
村电工的任用……………………2
村电工的职责……………………3
村电工的管理……………………7
村电工的培训及考核……………9
村电工的报酬……………………11
莱 州 市 电 业 公司
村电工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村电工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村电工、乡镇企事业、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电工及电力管理部门的农电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村电工的任用、村电工的责任。任、村电工的管理、村电工的培训考核及村电工的报酬。
村电工的任用
第四条 凡用电的乡(镇)、村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经电业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电工。电工人数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电业部门的要示而定。
第五条 村电工应具备部颁《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中所列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增电工年龄一般不应超过25岁,由本人申请,供电站与村委协商确定,报局农电科审查。电业局批准后,经局培训中心培训合格,局农电科建立电工档案,办理进网作业电工证,方可进行电工作业。
第七条 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进网作业电工证的电工,且思想端正,身体健康、事业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可由个人申请、电业部门聘任使用。一经聘任的村电工,未经电业局同意,不行随意撤换。
村电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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