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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电力公司各级领导
我们是阳新电力公司下属三新农电公司一群为电力事业辛苦工作却受到身份歧视,工作在最前沿生活在最底层的“农电工”。
阳新县电力公司“农电工”的组成基本分为三个类型:一是,在两改一同价之前一直在电力公司上班的“待业青年”;二是,一直在电力公司隶属的“农村电管站”上班的电管员;三是,通过电力公司严格考试合格录用外招员工。上述三种用工人员现在都被电力公司冠以“农电工”的称呼。
多年来,受到职工普遍关注的就是“全民工”和“农电工”,“待业青年”以及“2002年以后电力归编和外招的一部分农电工人”的收入分配十分悬殊的问题,且这个差距不是缩小了,而是越来越大了。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而我们收入水平长期偏低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职工生活和精神,从而激发很多矛盾和问题。早在1993年12月6日,电力工业部发出了关于适当加大企业人事改革力度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指出:确立企业用人主体地位,打破各种人为的身份界限。人为地划分各种各样的的“身份”界限,将职工划分成工人和干部,全民职工,大集体,和待业青年,以及农电工等,而且身份一但确定,几乎终身难为改变。这些界限阻挡劳动者公平享受劳动,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保护,休息和受教育的权利,容易造成工人阶级内部的摩擦,不利于职工队伍团结,也不利于职工在岗位之间和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这是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用人主题错位造成的,已早不适应电力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进行改革。早在2001年1月13日,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文,此件第二条中指出:“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工,集体工,农电工,以及待业青年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平等一至”。
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新法出台后,打破企业内部的所有身份界限,企业内部只存在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无固定期劳动制合同工人二种身份。这条法规代表了党对我们这群打工弱势群体的关怀和爱护。可是新法规出台了多年而我们所在的电力公司仍在歧视我们的身份,让我们做一样的事确享受不到一样的待遇和尊重,严重的伤害了我们这群为电力事业辛辛苦苦工作的“农电工”,待业青年的身心。所有“农电工”大半辈子被那个“农”字压着,辛辛苦苦为电力事业贡献大半辈子却在电力公司抬不起头做人,以为自己永远低别人一等。而有些由年少时的“待业青年”默默的为电力事业奉献掉了自己的青春,到十几二十年后的今天他们从“待业青年”变成了“待业中年”,而身份一直得不到认同。难道还要把他们由“待业中年”折磨成“待业老年”乃之“待业鬼魂”么??我们这些为电力事业默默奉献无怨无悔的群体,却一直在电力内部受到身份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这样公平吗?公正吗?合理合法吗?在这里我们依法要求得到我们应有的身份,享受我们该享受的和“全民职工”同等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权益,是对所有不公平不公证不合法行为的纠正和完善,是给我们这群辛辛苦苦为电力事业奉献了大半辈子却没有一个公平身份的人一个有力靠山,也代表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和爱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我们有权要求得到一个合法的身份。我们要求和电力公司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有法可依的。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基本原则: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由此可见我们这群辛辛苦苦为电力事业做出过巨大贡献的人们,今天聚在一起依法要求电力公司给我们一个公平公证的身份和要求同工同酬是合理合法的,而电力公司一再拖延不与我们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和给我们不公平的劳动报酬是违法行为,我们希望各上级领导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以求真正达到社会和谐安定。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电力公司不遵照劳动法规已经严重影响广大职工的生活和精神,尖锐了公司和职工的矛盾,这种违法行为不利于电力内部团结,我们希望各上级领导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以求真正达到社会和谐共荣。
我们将保留我们争取合法合理维护权益的权力,逐级反应,网上热议,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依法解决我们不公平的身份和待遇。
阳新县电力公司下属三新农电公司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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