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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9日,乐山市城区供电局全体农电职工在无助而无奈中与乐山嘉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完了我们的“卖身契”。至此,僵持了一个多月签劳动合同的局面划上了一个句号。这是我们职工耻辱的一天!这是我们职工所列意见没有得到正面回答而签的违心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所列意见如下:
1、我们农电职工是否属于高危行业?多少岁退休?我们退休后的工龄、工资如何计算?如果是55岁退休,60岁才领退休金,这五年我们如何生活?
2、我们农电职工的保险是否健全?我们的工作状态是24小时待命,一旦发生意外怎么办?为何不给我们买意外险?我们的保险为什么无法查证?
3、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都在说我们电业行业的工资待遇高,请问我们苏稽供电所农电工现在最高735元/月能适应目前的生活水平吗?(2000年—2006年前我们的工资只有300—400元/月)。我们的绩效工资和工龄去了何处?(现在普通民工70—80元/天、技工120元以上/天请问我们735元/月的工资如何生活?)
4、如果我们与嘉盛订立劳务关系,那么我们的工资如何算?以前的工龄如何鉴定,费用如果计算?
5、我们订立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城区供电局—嘉盛公司—农电工。这种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
6、关于工资问题,听说实行工资卡之前我们的工资上面压了一个月,请有关领导给我们一个查证的机会。
7、我们的工资待遇何年何月才能按省公司的要求足额发放到职工手中?我们生活在城区可为什么我们的待遇与周边县市的农电工标准相比要低几百元。
8、你们到底要多长时间才能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9、过年前有关领导在会上说“今年上面拨下来的各项资金比往年多“,为何比往年的少?请问各位领导,供电局给我们农电工的各项发放资金到底是多少?
10、第三产业是我们职工劳动出来的资金,但为何我们这么多年都无缘享受?这些资金哪去了?
早在1999年国务院下发国发[1999]2号文件《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后,我们就归属于城区供电局职工序列。
2006年国家电网农[2006]28号文件《关于加强农电工管理和保持队伍稳定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任务的指出了,县供电企业应直接于使用的农电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动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008年国家大力宣传劳动法,立法明确指出各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动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时,我们才知道,2006年起,供电局让我们所签的合同不合法。)
这是一种巧合吗?
2006年国家发文,电业局就设立一个劳动派遣单位与我们签定所谓的劳动合同,同时不作任何与法有据的解释,欺迫我们签,这合法吗?电业局假借《劳动合同》的名义实施(劳务合同)从而推脱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不是电业局挖空心思搞的“欺上、瞒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违法行为吗?
我们是农电一线的员工,电业企业的一员,体现着“人民电力为人民”的宗旨,服务群众、热爱企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临危不惧、奉献社会是我们的精神。
我们干的是电业企业的主力工作(抄表、收费、承担着所属辖区内的线路及广大群众家庭的维护工作),可是我们得到的是什么?仆人的工资吗?
看看破冰抢电而作出牺牲的四位烈士吧!他们只是我们广大农电职工中的一员,他们只能体现我们工作中的一面。牺牲了,他们是烈士,是英雄,是好职工,好公民。可牺牲前呢?有谁真正关心过他们?有谁真正关心过我们?难道要我们一个个像他们一样,人们才会记得我们吗?
谁都知道说钱不好,可正因为这样,这么多年来我们才沦落到得不到政策的庇护,任其宰割,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地步!
我们最尊敬的党和政府各级领导、新闻媒体、各界人士,用你们手中的利剑关心一下我们农电战线的职工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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