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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为何交了滞纳金就能拖欠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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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20: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保定
在当前电费回收工作中,基层营销人员都会遇到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那就是部分用户宁愿交滞纳金,也要拖欠电费。在他们眼里,只要交纳了滞纳金,拖欠电费俨然就是合法的。
对于这个问题,基层营销人员也是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虽然明知用户这样做是不对的,但另一方面却无计可施,因为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户逾期欠费一个月内,我们不能对用户依法停电,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用户恶意欠费却无计可施。本来交滞纳金作为督促用户交费的一个手段,现在倒过来却成为用户拖欠电费的合法理由,至此,供电企业最能制约用户欠费的停电手段因该条例的明文规定在用户逾期欠费一个月内完全失效。即使是一个月后对其依法停电,电费滞纳金能否收回是个问号,恐怕电费本金能否及时回收也是个问题,更遑论电力营销人员工资扣得冤不冤。这种情况很有点象部分不诚信企业到银行骗贷,许诺交付利息,最后银行却连贷款本金也收不回。这种愿交滞纳金而拖欠电费的现象现在不知何故渐渐多了起来,其中有居民用户也有专变用户,真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是滞纳金收取过低?目前居民欠费按每日欠费余额0.1%,商业及其他用户按0.2%收取,远高于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为什么目前收取滞纳金和依法停电两项措施都不能有效促进用户交纳电费?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电力法的规定给了用户以空子可钻,事实上默认了用户欠费有理,同时又极大地束缚了供电部门的手脚,在用户欠费一个月内,供电部门完全丧失了对用户的约束和电费回收主动权的控制,电费能否回收全在用户的意愿中决定。在提倡优质服务的今天,基层营销人员更是小心谨慎,左右为难。如果严格执行电力法规的规定,欠费一个月才能停电,则自己工资奖金泡汤;如果逾期欠费就停电催收,则恐怕又要吃官司或被控诉了,这又与优质服务理念相冲突。所有这一切都是>惹的祸。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有效公正地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的,如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法律不能有效、平等、公平地协调当事双方的关系,偏袒于一方,而另一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时,该法律条文的存在就只得商榷了。
综上所述,笔者个人看法是现在已到了《电力供应于使用条例》该修改的时候了,只有及时修改电力有关法规条例,供电企业才能有效地运用停电措施及时收回电费,为电力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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