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在进行必要的企业绩效考核文化培训后,由公司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协助,按如下方式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 一、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健全 1、确立绩效考核层次及各层次的总体考核框架 企业的绩效考核主要分两个部分:一个是公司经理层对各部门的考核,另一个是领导对部属的考核。 对部属的考核又分三个层次:各部门主任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部门主任、副主任的考核,公司领导层由总经理负责考核。 考核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各部门主任组成,由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公司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以及重大制度、事项和考核结果的最终审议;组织对被考核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给出处理意见;负责年中及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工作总结,对各部门绩效考核工作进行评价。 考核委员会授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考核工作的日常组织与管理职能,如考核有关政策制度咨询、执行监督、申诉调查等。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绩效考核管理员一名,负责每月按时收集各部门月度绩效考核表及汇总考核结果,对考核数据归档作为进行年中、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并将月度绩效工资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绩效考核委员会。 考核原则上分级进行,各负其责。部门主任对部门员工的考核结果负责,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领导的考核结果负责,总经理对公司领导层的考核结果负责。 2、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进行工作量化。 岗位说明书的编写,作为绩效管理前期工作的岗位说明十分重要,是确定各岗位的考核关键指标的指导依据,开始时岗位说明按公司当年部门岗位设置及员工待遇的岗位描述执行。可以通过先由各部门主任上报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包括周期性的静态工作和非周期性的动态工作),对各岗位的工作进行量化,再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各部门主任修改审定、编制部门月度考核表,各岗位月度考核表,送各岗位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批,最后装订成册存档。 3、编写具体的绩效考核指标,确定月度绩效考核表的内容。 (1)、绩效考核指标分为部门绩效指标和员工绩效指标。 ①、部门绩效指标是公司与部门通过公司部门设置和职责约定的关键绩效指标(KPI)。具体分为:财务/效益(成本费用)类指标、服务/经营类指标、内部管理类三大类。其中内部管理类为绩效考核扣分指标,其他二个指标为记分指标。 ②、员工绩效指标是各岗位员工所在岗位需完成的指标,是部门绩效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岗位工作业绩指标(用以形成绩效的KPI指标)、工作能力指标、工作态度指标三部分。 (2)、具体绩效考核指标的确定 ①、部门绩效指标根据公司部门职责编制部门月度绩效考核表。 ②、员工绩效指标在绩效考核的整体框架下根据公司当年部门岗位设置及员工待遇编制各岗位月度绩效考核表。 4、根据各岗位的kpi(Key Performance Index 关键业绩指标)来制定企业绩效考评表的各项目的权重。 考核评价指标大体上分为两大类,客观业绩和主观评价,各岗位对应比例如下:一线员工、专业技术工种客观业绩占80%,主观评价占20%;行政人员客观业绩占70%,主观评价占30%;管理人员(部门副主任以上人员)客观业绩占60%,主观评价占40%。 两大类评价指标中各抽取该岗位的三个关键绩效指标进行重点考核,使考核结果集中体现岗位的关键绩效和核心贡献。 二、绩效考核的流程 采用逐级考核的办法,每月考核一次。公司总经理负责考核领导层,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考核所分管的部门主任、副主任,部门主任负责考核本部门的员工。《绩效考核汇总表》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员,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考核,不能按考核结果兑现被考核月的绩效工资。 1、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员工的考核程序: (1)、每月的第1个工作日,由员工自行填写该员工岗位对应的上个月度绩效考核表,提交给部门主任。 (2)、每月第2个工作日,部门主任把已经签署考核意见的员工月度考核表及考核结果汇总表提交给分管领导审核。 (3)、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把员工月度考核表及考核结果汇总表提交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员。 (4)、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收集汇总各部门员工月度绩效考核表及考核结果后,于每月第4个工作日前把结果提交给公司总经理。 (5)、每月公司例会对上月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讨论确认,并把确认结果交部门主任向被考核人反馈、沟通。 (6)、如果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可按正常的渠道进行申诉;考核委员会调查核实后给出处理意见。 (7)、每月10日前考核委员会把最终考核结果交财务按既定的制度执行绩效分配。 2、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主任、副主任的考核程序 (1)、每月的第2个工作日前,由部门主任、副主任自行填写该员工岗位对应的月度绩效考核表,提交给分管领导。 (2)、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月的第3个工作日,把部门领导月度考核表及考核结果汇总表提交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收集汇总各部门领导月度绩效考核表及考核结果后,于每月的第4个工作日前把结果提交给公司总经理。 (4)、每月公司例会对上月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讨论确认,并把确认结果交分管领导向被考核人反馈、沟通。 (5)、如果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可按正常的渠道进行申诉;考核委员会调查核实后给出处理意见。 (6)、每月10日前考核委员会把最终考核结果交财务按既定的制度执行绩效分配。 3、总经理对公司领导的考核程序 (1)、公司领导指公司副总经理、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财务主管、总工程师。 (2)、每月的第3个工作日前公司领导填写好该岗位对应的月度绩效考核表,提交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收集汇总公司领导月度绩效考核表后,于每月的第4个工作日前提交给总经理。 (4)、每月公司例会对上月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讨论确认,并把确认结果交总经理向被考核人反馈、沟通。 (5)、如果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可按正常的渠道进行申诉;考核委员会调查核实后给出处理意见。 (6)、每月10日前考核委员会把最终考核结果交财务按既定的制度执行绩效分配。 三、绩效考核结果反馈与沟通 绩效考核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做到严格考核、充分沟通、奖罚分明,考核结果由考核负责人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形成双向沟通,共同监督的良好考核氛围。 (1)、每月公司例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各考核负责人把考核结果分别反馈给被考核人,并就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进行有效沟通,表扬优点,指出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见。 (2)、考核结果只对被考核人及其部门主任、分管领导、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任公开。财务只按公司例会讨论通过的各人绩效档次执行绩效分配。 四、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诉及处理 考核人必须严格认真实行员工考核,作出公正客观的考核评价,不能包庇、袒护员工,不能压制、打击员工,不能搞平均主义。如被考核人收到考核负责人反馈的考核结果后,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正常的渠道进行申诉,以避免个别员工因对考核结果不满影响工作。 1、考核结果申诉流程 (1)、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诉流程:被考核人先口头和自己的考核负责人沟通,沟通不果的客观地填写考核结果申诉表,在收到考核结果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员,考核委员会调查核实后给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诉人。 (2)、各申诉人对应的考核负责人为:部门主任为本部门员工的考核负责人,分管领导为所分管部门领导的考核负责人,总经理为公司领导层的考核负责人。 2、考核申诉结果处理办法 (1)、如果经考核委员会调查核实认为原考核结果确实不客观,对被考核人有错误处罚或没有给与应该得到的奖励的,次月除补发给该申诉人相应数额的绩效工资外,还给予同等数额的补偿;同时给予申诉人的考核负责人同等额度的罚款,罚款在次月发放绩效工资时扣除。 (2)、如果经考核委员会调查核实认为原考核没有明显偏颇,维持原考核结果的,除维持原判外,次月扣发申诉人相应数额的绩效工资,同时对其考核负责人给予同等额度的补偿。 五、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1、直接与当月绩效工资挂钩:按考核结果在次月兑现绩效工资。 2、作为公司管理层调整和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依据。公司管理层要深入研究绩效考核的结果,针对考核中暴露的问题与不足,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让绩效考核有效地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 3、作为员工人事资料的重要历史数据。作为日后对员工的岗位调整、培训晋升、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依据。 六、绩效考核工作的评价与改进 公司把绩效考核工作的评价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看待,各考核负责人要充分重视并做好考核工作,把考核工作作为加强与改善管理、提升员工的绩效、提升公司的绩效的最重要手段。 各绩效考核负责人的考核工作由其上一级领导进行考核和评价,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拥有对绩效考核工作评价的最终裁定权。 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在年中及年终对公司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对各部门绩效考核工作进行评价,并就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 泰安市创新型企业评价考核实施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步伐,推动我市工业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意见》(泰政发[2006]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评价考核,按泰政发[2006]59号文规定,确定创新型企业认定、评价评分标准(附件4),根据情况每年进行完善调整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 市创新型企业评价考核工作小组分工: (一) 市经贸委负责对创新型企业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认定、评价、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 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创新能力、创新队伍、创新品牌、创新文化、创新投入与产出、节能降耗等指标的审核与把关。 (三) 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落实。 (五) 各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创新型企业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创新型企业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企业设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二) 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指标每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 (三) 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四) 应是纳入财税信息企业快报,并正常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税信息的。 (五)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达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标准,且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六) 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八) 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带头人,科研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九) 企业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全市示范作用突出。 第八条 企业集团可以集团公司或一家重点企业的名义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 市经贸委于每年年底在市经贸委政务网站(www.taetn.gov.cn)等相关媒体上发布本年度创新型企业申报、认定有关信息。 (二) 认定需报送材料: 1. 泰安市创新型企业认定评价申报书;(附件2) 2. 创新型企业综合信息表;(附件3) 3. 创新型企业认定评价评分标准;(附件4) 4. 创新型企业旁证材料;(附件5) (三) 企业自愿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属县(市、区)级管理服务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经贸部门提出创新型企业评价考核申请,市直企业、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内的企业分别向市经贸委、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泰山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 相关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经贸委(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五) 市经贸委按照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合格,可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六) 依据初评结果,市经贸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专业评审;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要组织两名以上专家核查。 (七) 市经贸委会同市创新型企业考核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和专业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全市上年度认定创新型企业名单,在市经贸委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按泰政发[2006]59号文件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对已认定创新型企业每年组织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 上报的评价材料同于第九条第二款。 (二) 已认定创新型企业于每年年底前将本企业年度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三) 相关主管部门对已认定创新型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经贸委(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四) 市经贸委组织专家或有条件中介组织进行核查和考核评价。 (五) 根据核查评价结果。市经贸委会同市创新型企业评价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研究确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已认定创新型企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为优秀;得分在85分至100分的为合格;85分以下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 逾期一个月未上报评价材料的; (二) 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里依法组织的已认定创新型企业正常活动,一个年度内超过两次的; (四)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的; (五) 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已认定创新型企业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创新型企业资格是否保留,并将有关材料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创新型企业获得认定的,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下属企业原有的创新型企业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企业资格: (一) 创新型企业评价不合格的; (二) 创新型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 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创新型企业资格的; (四) 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 企业在享受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六) 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 (七) 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全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市创新型企业总体发展状况,不断提高评价标准。到“十一五”末,全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的总数控制在100家。 第十七条 市经贸委应在其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随时更新创新型企业名单,逐步推进认定和评价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并加强对创新型企业建设成果的宣传。 第十八条 市经贸委应以已认定创新型企业为主体,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企业进行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产学研联合,不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不断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技术创新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的税法指导和服务,依法为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十条 已认定创新型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 (一) 一个年度的评价结果居全市已认定创新型企业末3位的; (二)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里组织的已认定创新型企业正常活动,一个年度内发生3次以上的; (三)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四) 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存在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对市政府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在技术创新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不超过30%,奖励资金由取得财力的同级政府承担。 第二十二条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对从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年度评价合格,创新能力较强的创新型企业,可通过创新能力专项再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引导、促使其加大投入、快出成果,提高主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创新能力专项的筛选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综合分值比较高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应当定期对创新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得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单位,仍要求参加每个年度的评价考核。合格的不再重复命名,不合格的记录备案,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相关的认定评价材料附后,其电子文本每年由市经贸委在泰安经贸信息网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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