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伤害事故 1、生产单位: 每发生轻伤1人次事故,扣2分;每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扣5分;每发生死亡1人次,扣10分。 2、机关部门: 每发生轻伤1人次事故,扣5分;每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扣10分;每发生死亡1人次,扣20分。 与中心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生产单位和机关部门为安全考核的责任单位,其它服务单位发生事故,按业务管理原则考核管理部门责任。 二、机电、运输和其他事故 机电、运输和其他事故按经济损失大小进行考核,扣分标准为: 1、5-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责任事故,扣1分; 2、10-2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责任事故,扣2分; 3、20-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责任事故,扣4分; 4、50-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责任事故,扣8分; 5、10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扣10分。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 以中心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为基础,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按月度进行考核,在“五型企业”绩效考核总得分中增减分值。 1、考核得分在93分(含93分),在“五型企业”绩效考核中不扣分。 2、考核得分在93以上,每增加0.5分,在“五型企业”绩效考核总得分中奖1分,最高不超过5分。 3、考核得分在93分以下,每减少1分,在“五型企业”绩效考核总得分中扣1分,最多不超过5分。 四、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综合管理体系 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单位不扣分,在90分以下的每降低2分,在考核总得分中扣1分,最多扣5分。 第五节 科技与管理创新指标评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科技与管理创新指标为扣减指标,具体标准为: 1、各单位、部门形成较为系统的科技与管理创新体系,如果没有,在绩效考核中扣减1分。 2、月度有计划并能按计划实施开展“五小活动”,未按规定执行绩效考核中扣减1分。 3、月度内按照安全、生产、机电、经营、职能业务总结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亮点,月度内每有两项工作亮点,不扣分;每有一项获得中心认可的“小改革、小发明、小创造” 和技术管理革新等项目并取得成果, 增加1分,每有一项获得公司认可的科技和管理创新等项目并取得成果, 增加2分;每有一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加3分;每获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奖5分。 4、科技与创新指标的加减分均不超过5分。 第六节 和谐发展指标评价标准 第二十五条 和谐发展指标评价标准 一、政治建设 1、党组织健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职工教育有安排,有落实。 2、坚持“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二、企业文化建设 1、认真贯彻落实《神华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实施纲要》。 2、在神华文化框架下,建立并形成中心各单位子文化。 3、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倡导组织职工参与技术与管理改进、改革工作,撰写通讯报道及相关专业论文。 三、廉政及惩防体系建设 1、完善廉政与惩防体系构建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定期开展教育活动。 2、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3、防控重大事件,不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重大违纪案件、不发生社会治安案件、不发生恶性事件。 四、企业稳定和奉献社会工作 1、积极创造中心与社会、环境、客户和员工之间的和谐友好关系。 2、职工满意度不低于80%,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3、依法合规地完善劳动合同的修订、签订与续订工作,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五、人力资源业务 具体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见《人力资源部业务指标考核评分表》。 1、考核期内打分为95分,得基准分100分。 2、考核期内打分为95-100分的,得分区间在100-120分。 3、考核期内打分为95-90分的(含90分),得分区间在80-100分。 4、考核期内打分为90-85分的(含85分),得分区间在60-80分。 5、考核期内打分为85分以下的,得基准分40分。 六、废弃物管理 月度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及办法见《生产服务中心废弃物管理考核办法》及《废弃物处置考核标准》。 考核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在“五型企业”绩效考核中不扣分;在90分的基础上每降低1分,在本单位的“五型企业”考核中扣0.2分。 七、班组建设 月度考核,主要对区队班组建设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见《生产服务中心班组建设优秀单位考核标准及评分实施细则》。 考核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在“五型企业”绩效考核中不扣分;得分在80-90分(含80),每降低1分,扣0.2分;低于80分,每降低1分,扣0.5分。 八、信访维稳工作 月度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1、信访机构:处级生产单位应成立信访领导小组,无小组的扣2分,区队无信访负责人扣2分;未落实信访兼职信访接待员扣1分;未标识接待地点扣1分。 2、工作制度:未有信访领导接待日制度扣0.5分;未有信访登记制度扣0.5分;未有突发事件预案扣1分。 3、信息报送:对有苗头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报送中心信访办,对有苗头集体上访事项未及时报送信息扣0.5分;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没有及时报送信息扣1分。 4、越级上访:月度每发生一次个体越级上访事项到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扣1分,到省市(区)扣2分;到北京扣3分;每季度每发生一次集体越级上访到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省(区)、北京分别扣3分、5分、8分;全年发生一次及以上突发性集体事件,造成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一票否决。即:扣除该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当年度的全部绩效工资和员工的5%年绩效工资。 第七节 考核结果汇总及分级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指标总得分=∑单项绩效考评指标得分×权重+安全(或质量标准化、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综合管理体系)扣分+其它指标加减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全年的绩效考核得分按照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名次;按照下列标准划分A、B、C、D四级。 划分标准:A级,110分以上(含110分);B级,110分-100分(含100分);C级,100分-90分(含90分);D级,90分以下。 第五章 考核奖罚 第二十八条 考核周期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一、绩效工资 1、生产单位 月度绩效工资按月度定额工资的40%作为基数进行考核兑现,季度、半年度根据考核得分对月度考核扣减工资进行二次分配。 2、机关部门 月度绩效工资按月度定额工资的40%作为基数进行考核兑现。季度、半年度根据考核得分对月度考核扣减工资进行二次分配。 二、月度考核 对月度考核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打分,满分为120分。 得分在100分的单位,分别兑现各单位月度绩效工资的80%。 得分在100-120分之间的单位,每提高1分,兑现1%的月度绩效工资。 得分在100—95分(含95分)之间的单位,每降低1分扣减月度绩效工资的2%。 得分在95—90分(含90分)之间的单位,每降低1分扣减月度绩效工资的5%。 得分在90分以下的单位,不得月度绩效工资。 三、季度考核 对季度考核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打分,满分为120分。 得分在110分(含110分)以上的单位,依据各单位绩效得分,对月度绩效考核扣减的绩效工资进行二次分配。 得分在100-110分(含100分)之间的单位,不参与二次分配。 得分在100—95分(含95分)之间的单位,每降低1分扣减考核周期内绩效工资的2%。 得分在95—90分(含90分)之间的单位,每降低1分扣减考核周期内绩效工资的5%。 得分在90分以下的单位,不得考核周期内绩效工资。 四、半年度考核 对半年度考核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打分,满分为120分。 得分在110分(含110分)以上的单位,依据各单位绩效得分,对月度绩效考核扣减的绩效工资进行二次分配。 得分在110—100分(含100分)之间的单位,不参与二次分配。 得分在100—95分(含95分)之间的单位,每降低1分扣减考核周期内绩效工资的2%。 得分在95—90分(含90分)之间的单位,每降低1分扣减考核周期内绩效工资的5%。 得分在90分以下的单位,不得考核周期内绩效工资。 五、年度考核 对年度考核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打分,满分为120分。根据得分情况对年度绩效工资及年终绩效工资予以考核兑现。 (一)年度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得分在110分(含110分)以上的单位,依据各单位绩效得分,对月度绩效考核扣减的绩效工资进行二次分配。 得分在110—100分(含100分)之间的单位,不奖不罚。 得分在100—95分(含95分)之间的单位,每降低1分扣减考核周期内绩效工资的2%。 得分在95—90分(含90分)之间的单位,每降低1分扣减考核周期内绩效工资的5%。 得分在90分以下的单位,不得考核周期内绩效工资。 (二)年终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得分在110分(含110分)以上的单位,分别兑现各单位的年终绩效工资相应比例。 年度考核得分在110-100分(含100分)之间的单位,每降低1分扣减年终绩效工资的1%。 年度考核得分在100-95分(含95分)之间的单位,每降低1分扣减年终绩效工资的3%。 得分在95—90分(含90分)之间的单位,每降低1分扣减年终绩效工资的5%。 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单位,不得年终奖。 第六章 考核兑现 第二十九条 员工和管理人员根据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考核打分结果,依据上述考核办法予以相应的奖罚兑现。 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责任单位所不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导致实际完成情况同计划指标差异较大,月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时,经考核办公室研究并报经中心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暂以当月绩效工资总额的50%发放,待查明原因后按责任落实相应比例工资。确因本单位完全责任的未扣减部分在以后月份中予以扣减。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工作要严格遵循中心“五型企业”绩效考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考核基础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机关各部门必须提供本部门绩效考核指标所要求的相关基础资料及对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总结和改进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办公室应指导、监督各部门的“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工作,确保考核部门与中心“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实现考核制度的统一、考核办法的统一、考核体系的统一,同时应整理、总结、推广基层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促进“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工作的全面提升。 第三十三条 综合办应按月对中心“五型企业”绩效考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绩效考核的透明度和影响力,不断促进基层单位对绩效考核重视程度的提高和全员综合绩效意识的提升。 l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真实、有效,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提供考核资料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得分将从各部门的绩效考核总得分中予以扣减。具体考核办法见《机关部门考核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生产服务中心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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